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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有哪些分立程序

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有哪些分立程序
分公司的設立有兩種情況:一是在公司設立的同時設立分公司,二是在公司成立以後設立分公司。
1、設立公司的同時設立分公司的程序是:就所設分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經核准後,公司登記機關向公司頒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分公司頒發《營業執照》。在公司成立後設立分公司的,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經核准後,發給分公司《營業執照》。
2、公司成立後設立分公司,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營業場所使用證明;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公司取得了經營資格不得視為分公司也取得了經營資格,分公司從事該項業務,仍須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