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開展保理業務嗎?
一、 什麼是保理業務?
所謂保理業務是指賣方、供應商或出口商與保理商之間存在的一種契約關係。主要是賣方將其現在或將來基於其與買方訂立的貨物銷售或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為其提供貿易融資、銷售分户賬管理、應收賬款催收、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等服務中的至少兩項。
二、私募基金與保理合作的幾種模式
1、股權投資基金,是私募基金對於保理公司股權的投資,但這種投資注重的是保理公司的經營狀況而不是應收賬款的質量,這與保理公司受讓的應收賬款再融資並沒有關係。所以這種形式不是筆者所要論述的合作形式。
2、債券投資基金,公司可以依法發行債券,私募基金也可以投資於債券,但債券的額度是要經過省級計經委和人民銀行分行核准的。就目前可知沒有保理公司有債券額度。所以這種合作形式是沒有可行性的。
3、商業保理投資基金,《證券投資法》在第72條中對於公募基金的投資標的有嚴格的限定,公募基金只能投資於“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而對於私募基金並沒有這一條。
基金業協會要求私募投資基金不得兼營部分“與私募基金屬性相沖突,容易誤導投資者”的業務,包括“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其建議兼營以上業務的私募投資基金“設立專門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機構”後再行登記。換言之,除非剝離其他業務,否則私募投資基金將無法完成登記。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開展保理業務嗎?答案是不能,目前基金業協會為了規範金融市場減小隱患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從事與其工作性質相沖突的業務。而保理業務就在禁止的範圍內,但是私募基金公司和保理商之間可以開展符合法律的合作。上文給大家列出來三中合作模式供參考,所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工作和保理業務只能分別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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