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方式是不合法的
一、披露內容
第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説明書等宣傳推介文件;
(三) 基金銷售協議中的主要權利義務條款(如有);
(四) 基金的投資情況;
(五) 基金的資產負債情況;
(六) 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情況;
(七) 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安排;
(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
(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
(十) 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條私募基金進行託管的,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説明書等向投資者披露的基金相關信息進行復核確認。
二、不合法的披露方式
第十一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 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
(二)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 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四)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詆譭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六)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七) 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八) 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向境內投資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應當採用中文文本,應當儘量採用簡明、易懂的語言進行表述。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以上便是哪些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方式是不合法的,作為私募基金的投資者,是千萬不可以以上述的方法對私募基金信息進行披露的,否則將會受到嚴格處罰。當然對於私募基金由於出現的時間較短,國家對於私募基金的掌控還不夠全面,可以説在私募基金投資方面的糾紛也不在少數,如果對私募基金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諮詢相關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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