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條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造成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 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 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 未按照規定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所涉及的數額或者連續十二個月的累計數額佔淨資產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 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六) 致使不符合發行條件的公司、企業騙取發行核准並且上市交易的;
(七) 在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中將虧損披露為盈利,或者將盈利披露為虧損的;
(八) 多次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多次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的;
(九) 其他嚴重損害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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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要件為國有公司、企業的財產權益以及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和投資方案;(4)制訂公司的年度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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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量刑標準
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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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立案標準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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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量刑標準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