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公司經營 > 經營管理

企業併購涉及到哪些法律關係,如何處理

一、併購前之法律風險評估及保密協定之簽署

企業併購涉及到哪些法律關係?如何處理?

(一)、併購前之法律風險評估

所謂法律風險評估,即是要評估併購行為是否為法律所許,法律是否對行業別或併購行為有特別規定。須知,併購行為因動輒牽動市場整體生態,對產業影響至巨,所以為防範未燃,法律會對之有一定規範。此間最重要者,厥為公平交易法、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之規定。

1、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着眼於市場壟斷及不公平交易之防範,基本上並不介入小型企業之合併、結合,但若合併造成市場巨大變化或規模龐大,則公平交易委員會則會要前應事前審核許可。故在評估法律風險時,須先查明併購是否是屬於事先審核的樣態。

2、公司法

在公司法關係企業章中,對何謂關係企業有明確定義,若收購股票到一定比例,則雙方會成立關係企業的關係,若成為關係企業,則須受較嚴格的規範,若不欲受此規範,在收購比例上即應有所調整。

3、證券交易法

在透過買入股權取得經營權的模式,須注意證券交易法的規範,不得有內線交易或提早揭露資訊意圖影響行情之行為。

(二) 保密協定之簽署

無論是併購方或被併購方,其在併購過程皆會揭露許多機密資料,此資料一旦流出,對雙方將有極大影響,所以雙方在 資料揭露予對方前,會要求先簽定保密契約書,互相約定此資料不得揭露予第三人。

二、併購程序中之法律審查

(一)審核評估

公司初步決定併購對象後,即應開始審核評估。於此皆段應廣泛要求被併購公司提出各項資料,以便進行資產評價、風險推估以及各項成本分析。此階段因是決定是否併購的前置步驟,所以各項資料須詳細評估審閲,以利求得被並公司的正確資產、併購風險以為適當決定。在法律方面,首重各項契約審核,公司所有之權利及所應負擔之義務應藉契約詳為審查。其中有關借貸、擔保之契約,悠關併購風險至巨,須詳為審查。晚近,因智財工業發達,有些公司之智財價值甚至遠勝於其有形資產,所以,公司有何智財方面的財產應詳為查明(例如已申請之商標、專利權或獲得授權之證明),現今的併購,有時候,目的僅是為了取得某些授權,而非着眼於公司的有形資產,所以智財契約之審查須極為謹慎。另外,台灣企業盛行五鬼搬運,企業負責人往往製造一些假契約,將公司資產搬到自己口袋裏,故在審查契約時,應將與關係人有關之契約調查清楚,當然,關係人會利用假人頭讓查核困難,所以配合財務報表,追蹤資金流向,將有問題契約追出來,便考驗律師或法務人員的本事了。

(二)程序

完成了審核評估後,接着就要進行併購程序了。此階段,因已確定併購政策,故只要按法定程序一步一步走即可,此程序大體可分為:

1、合併(或收購)契約之簽署

合併(或收購)契約表彰雙方合併(或收購)關係之發生,雙方何者為存續公司,何者為消滅公司或二者皆消滅而成立一新設公司、股權價值約定、總購買股數及金額、交割義務、付款期限及權利資格之擔保等等,皆須明訂於契約中。原則上,合併契約須經股東會核准,目前實務上是由董事會擬訂契約並簽署後交由股東會認可。

2、融資契約之進行

融資購併已日漸成為常態,亦即企業藉由向銀行或金融機購借貸資金以為購併之用,藉由融資,小公司吃掉大公司的戲碼就上演了,以前網路熱時,網路公司因股價超高,致市值也水漲船高,也許只是幾十人的公司,市值卻是上千人公司的數倍,此時,小公司即可運用此優勢,向銀行借貸而拿到自己所缺的東西(例如某樣網路上的關鍵技術),大家可以想象,這些公司拿到他要的東西后會怎樣?積極裁員恐怕是免不了的。現在網路股走下坡了,但融資購併仍是常用的併購手段。所以,採融資進行併購,就要洽詢銀行團,談定利率,簽定融資契約,以為支付併購所需之資金。

3、公交會審核

前已言及,公交會對影響市場之合併、結合案,要求事先送審,故在董事會通過合併之決議後就應送審了,至於何種情形須送審,只要符合以下三種情形之一,即須送審:

(1)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佔有率達三分之一者;

(2)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佔有率達四分之一者;

(3)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者(目前為新台幣五十億元)。

4、股東會核可

公交會許可公司合併後,即可將合併案報請股東會通過,此項股東會決議須有已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始可。不同意的股東此時可以表示異議,放棄表決權,請求公司按公平價格收買其股份。

5、制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並通知債權人

因為合併並無債權人蔘與及表示意見的機會,故公司決議合併後,應通知債權人,使其知悉合併事宜,債權人得表示異議,要求公司清償或提供擔保,若公司不為清償或提供擔保,則此合併不得對抗債權人。

6、向經濟部申請專案合併及向證期會申請合 並公開發行新股

向經濟部申請目的乃在求能適用產業升級條例所規定之合併租税獎例,而合併後自然須以新股代舊股,故須向證期會申請發行新股。 7、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於合併後,應為存續公司之變更登記及消滅公司之解散登記並辦理新股換髮事宜。

8、召開新股東會

存續公司之董事會應召即合併後之股東會,向股東會報告合併事項執行情形。

三、併購後之法律問題處理

併購完成後,法律問題仍未結束,因為無論員工問題及其他權利義務整合問題都尚待解決。

(一)員工問題

併購後緊接着裁員幾乎是併購之慣例,此時,被裁掉的員工可以依原聘僱契約,向新僱主主張勞基法上權利,要求資遣費,續任員公亦可要求新僱主承認其舊年資。

(二)契約整合

公司合併後,原始簽約主體可能已經消滅,而存續公司體質亦已不同,契約或須另為通知、或須重行談判甚至要求解約(例如甲公司與乙公司合併,甲原須丙公司支援,但合併後,此項支援已可由乙公司提供,故甲公司即須與丙公司談解約),各項權利義務之重行界定及談判,委實極複雜,往往須歷經數月甚至數年亦無法圓滿。

(三)無形資產整合

於現今世界,智慧財產之價值往往更甚於有形資產,故對有關商標專利及其他智慧產權須為整體整合,此皆將成為將來營運之利器,至於有涉訟案件,亦須整理結清,並告知管理階層,以免誤觸地雷。

在具體公司併購案件中由於公司性質、地方政策等不同,涉及到的具體法律法規也不盡相同,公司併購往往耗時耗力,涉及錯綜複雜的法律關係和條款,在採取併購決策的同時,公司管理層應對企業併購涉及到哪些法律關係有所瞭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莆田律師。

標籤:併購 企業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