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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章沒備案怎麼辦?

在我國經濟高速發展的這些年裏,中國中小企業出現的速度也是值得注意的地方,對於中小企業來講,公司法人是建立公司的關鍵點。而在我國法律中,有關公司法人也有着相關條例,那麼對於公司法人章沒備案,該怎麼處理呢。

公司法人章沒備案怎麼辦?

一、公司法人章沒備案該怎麼辦?

通常需要備案章有公章、財務章、合同專用章等。但在招投標過程中代理機構或是招標人都不會去查你的章是否備案。不曉得你這招標是不是建築工程招標,在這個領域,視各地方招投標政策不同,有些地方可能是會對你的法人章等進行存底備案,但通常不會在投標過程中受到質疑。法人章一直都是不需要備案的。企業剛設立的時候也只是備案公章、財務章、合同章因為法人只是獨立的個人,不代表公司,而公安局備案的僅僅是能代表公司的章。即使變更法人了,也不需要備案。法人章只有在銀行有效力的,公安局只認公司,不認人。

二、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

(一)所有者缺位狀況仍未解決,由此產生“內部人控制”問題

從理論上講,改制後的公司中只要存在國家股,那麼國家就是公司的股東。國家所有,其實質就是全民所有。但是在實際的經濟運行中,全民對公司的產權並沒有極強的約束力。因此,由什麼機構或人員來代表國家(全民)來履行作為出資人的股東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實現權利義務和責任的統一以及這種代表產生的法律依據、授權基礎便成為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由於國家股的代表人至今仍然不十分明確,因而造成了事實上的所有者缺位。這就給企業的經營者為牟取個人私利或本企業職工的小集團利益以可乘之機,從而產生了“內部人控制”的問題,嚴重破壞了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和已經組建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使得股東和董事之間的信任委託制衡關係形同虛設。

(二)公司股權結構過於單一,政企不分,公司法人的自主經營權並未真正落實

雖然我國《公司法》第3條第2款以及第4條確認了公司法人財產權和自主經營權,但由於我國公司化改制是在傳統的國有企業基礎上進行的,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現了公司產權過分集中,國家股處於絕對控制地位,股權結構過於單一的現象,難以形成多元化投資主體,使得《公司法》賦予公司法人的自主經營權不能真正落實,公司法人實體地位難以實現。

(三)關於股東大會的問題

我國國有企業經過公司化改制後,“由於公司產權過分集中,國家股處於絕對控制地位,加之我國證券市場尚不成熟,產權交易市場也未建立,而社會個人股數量和持股比例有限,個人股(股民)傾向於進行短期的投機操作,所關心的不是公司的長遠發展,而是短期的股價漲跌。因此,他們對出席股東大會不感興趣。即使有若干分散的小股東關心公司的長遠發展,一些公司對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資格在持股比例和數量上也作了限制” ,這種限制使分散的小股東“心有餘而力不足”。股東大會實際變成了國家股東會議或董事會擴大會議,難以形成規範、有效的對董事會、經理層、監事會及公司行為的制衡約束機制。

(四)關於董事會的問題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董事會對股東負責,受全體股東的委託,享有充分的權力,代表股東進行決策,在公司領導中起着核心作用。但在現實中,許多公司的董事會並沒有發揮其核心作用。其不規範之處主要表現在:

1、董事會的產生具有相當大的隨意性 ,股東大會沒有召開,董事會就已產生。也有許多公司董事長兼任總經理。老國企時代的“總經理負責制中個人權力高度集中的基因又在新組建的法人治理結構中得到了‘繼承’和‘萌生’,致使一些企業經營者產生不正之風,以權謀私,直至陷入犯罪的泥潭中不能自拔,大量的國有資產被侵吞和流失。”

2、有的企業雖然從組織形式上完成了公司化改制,但原有的領導班子基本不變地進入了董事會。董事會成員與經理層高度重合,使董事會被經理班子控制,董事代表股東利益的作用失效,董事會形同虛設,不能正常運作。

3、把公司分權——制衡機制看成“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甚至是“董事長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未經董事會的授權,董事長處處以“法人代表”和“一把手”自居,要事事“領導”總經理,民主、科學的決策機制沒有形成,擾亂了公司的責任體制,使公司經營管理效率降低。

(五)關於經理層的問題

我國《公司法》第49條確認了對公司經理層人員的選拔和聘任機制。然而事實上,許多改制後公司仍然以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管理模式來管理現代公司的經理層人員。這種做法與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根本不能相容,它打破了經理層人員與董事會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破壞了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之間層層產生、層層制衡負責的機制。

(六)關於監事會的問題

按照《公司法》第37條第(三)項、第102條第(三)項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大會選舉的監事會的職責主要是對董事會和高級經理層的違法亂紀行為進行監督約束。由於改制後的公司一般是由國家股佔絕對優勢,監事會成員實際上就成了國家股東指定的人員,這就造成監事會很難發揮其監督作用。另外,監事獲取信息的不充分性,監事會的人員素質較低,不熟悉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也是公司監事會沒有真正發揮作用的重要原因。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職權】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公司法人章是不需要備案的,需要備案的是一些有關合同,財務相關公章,而在公安局備案只能代表備案的法人,並不能充分的代表着公司。對於法人章的效應,也只在銀行有用。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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