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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帳上沒錢怎麼辦?

我們大家都知道,國家有國庫,我們每個家庭也有自己的積蓄用來在危急時刻的救急。同樣,一個想要在商界立足的企業,也要有雄厚的資金鍊,保證企業的正常運營,可是,企業也有特殊情況,一部分資金支出,另一部分資金未到賬,也會使企業處在夾縫中,難以生存,所以,我們今天的話題就是公司法人帳上沒錢怎麼辦?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公司法人帳上沒錢怎麼辦?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一百二十五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第一百二十六條 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一百二十七條 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第一百二十八條 股票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

(四)股票的編號。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發起人的股票,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第一百三十條 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第一百三十一條 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本法規定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份,另行作出規定。第一百三十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

第一百三十三條 公司發行新股,股東大會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

(一)新股種類及數額;

(二)新股發行價格;

(三)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

第一百三十四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説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並製作認股書。本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的規定適用於公司公開發行新股。

第一百三十五條 公司發行新股,可以根據公司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確定其作價方案。

第一百三十六條 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後,必須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公告。

第二節 股份轉讓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税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一百四十三條 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後,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第一百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五條 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佈一次財務會計報告。

以上,就是對於公司法人帳上沒錢怎麼辦問題的相關回答,通過以上的知識,相信大家也都已經瞭解。希望每個公司領導都要熟知法律,以免在緊要關頭慌了陣腳。國家設立不同的法律,用意就是儘可能地保障每一位公民,上到國家領導,下到普通百姓。我們應該尊重法律,不可在法律的邊緣試探,挑戰法律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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