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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倒閉設備不夠工資怎麼辦?

1、根據《公司法》第187條的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法院進行破產清算時優先支付員工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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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其中第四十六條也有規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在破產清算程序中,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優先清償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納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同時,依據本法附則的有關規定,企業破產法施行後,破產人在本法公佈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清償後不足以清償的部分,以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於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

4、公司破產後如果公司剩餘資產不足以支付拖欠的員工工資,那隻能按照誰欠得多就拿得多,等比例分配。剩下的就沒有了。不過,能證明法人代表也是股東、而且法人代表惡意混淆公司資產和個人資產、或者設立其他企業轉移公司財產的:可以請求以同時是股東的法人代表的個人財產償還。

綜上所述,工廠倒閉進行破產清算要優先支付員工工資,如果工廠倒閉設備不夠工資,只有按照工廠欠員工工資的多少,等比例進行分配,直到分配完為止。如果還是不夠支付工資的話,那也就沒有辦法了。如有有人不幸碰到類似情況,應向專業律師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