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股不同權公司法規定屬於有效嗎?
根據我國國家的公司法規定,股東出資佔比與股東股權相掛鈎,兩者之間有着必然的聯繫。但是也有部分情況是同股不同權的管理方式。那麼,您知道同股不同權公司法中有效嗎?按照相關規定,同股不同權在特定的情況下是有效的,應當符合在公司設立的股東協議明確陳訴。
1.出資比例與持股比例不一致的約定形式,應當在公司設立的股東協議中進行明確約定,必要時可以寫入公司章程。
2.只有經過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出資比例與股權比例不一致的約定才有效。
一、“同股不同權”約定,有效嗎?
通常公司的股權結構為一元制,也即所有股票都是同股同權、一股一票,但在發達國家市場的二元制(又稱雙重股權結構、AB股結構)股權結構中,管理層試圖以少量資本控制整個公司,故而將公司股票分高、低兩種投票權,高投票權的股票每股具有2至10票的投票權,稱為B類股,主要由管理層持有;低投票權由一般股東持有,1股只有1票甚至沒有投票權,稱為A類股。作為補償,高投票權的股票一般流通性較差,一旦流通出售,即從B類股轉為A類股.
實際上,一般情況下,出資比例與持股比例是一致的,但是股東之間完全可以作出出資比例與持股比例不一致的約定,但是這種情況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否則,可能出現以大欺小、倚強凌弱的情形,大股東憑藉多數的投票權作出大股東多分利潤而小股東少分利潤的決議。在註冊資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況下,我國法律並未禁止股東內部對各自的實際出資數額和佔有股權比例作出自由約定,這樣的約定並不影響公司資本對公司債權擔保等對外功能的實現,並非規避法律的行為,應當屬於公司股東意思自治的範疇,是合法有效的。
根據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可以實現出資比例和表決權比例 分紅權比例的不一致,只是需要在章程中,要明確約定:各股東按如下比例行使表決權、分紅權、增加註冊資本優先認繳權、轉讓出資時優先購買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公司法賦予的股東權利。
二、具體《公司法》規定如下: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總之,約定出資比例與持股比例不一致,一般情況下是有效的,但是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出資比例與持股比例不一致的約定形式,應當在公司設立的股東協議中進行明確約定,必要時可以寫入公司章程。
2.只有經過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出資比例與股權比例不一致的約定才有效。
綜上所述,對於同股不同權公司法的解釋想必您已經詳細瞭解。在國外的部分企業中也有同股不同權的情況,公司相關部門大部分都是事先簽訂相關協議確保以後不能出現以大欺小、倚強凌弱的現象。當然在公司法中股東的權利是沒有公司最高管理人的權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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