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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有限公司資不抵債

公司負有對外債務的情況下,它的資產無法償還對外債務時,認定為資不抵債。當資不抵債企業有能力清償到期債務,有足夠的現金維持日常經營,企業不會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所以,資不抵債不一定會到達破產的地步,還有繼續經營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第一條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
(一)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二)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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