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上市公司融資順序是什麼?
一個企業為了保證公司正常生產需要,經營公司內部的管理活動,需要採用一定的形式,從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資者和債權人籌集資金,組織資金的供應,也就是上市公司融資,也稱金融。那麼,我國上市公司融資順序和原因是什麼呢?讓我們看一看小編提供對此的相關解讀。
一、我國上市公司融資順序
我國企業的融資順序普遍實行先外源融資後內源融資,先直接融資後間接融資,先股票融資後債券融資,內源融資所佔比例最大不超過20%,這幾乎與現代資本結構所描述的優序融資順序完全相違背。
二、為什麼我國企業融資順序與西方國家會有如此大的區別呢?
我們主要從以下幾點方面進行分析:
1、內源融資與外源融資順序選擇的原因分析。西方國家企業首選內源融資,我國企業首選外源融資。西方國家的企業普遍資金雄厚,加之有一套先進的科學管理方法,使得企業無論是在產品力、銷售力還是品牌力上都是中國企業可望而不可及的。自然不需要通過外源融資來擴大企業的再生產,只需通過內源融資,依靠企業的留存收益和折舊便可完成。
我國企業的底子薄,在創業初期融資勢必要通過外源融資來完成資本的原始積累這一過程。而當企業發展到成長期階段,企業的技術等資源優勢已經確立,產品也開始進入市場,如果市場對產品的反映積極的話,需要進一步擴大市場規模,這就需要大量的資金。由於企業的規模也在迅速擴大,可供抵押的資產也隨之增加,為採取債務融資創造了條件,因此,這一時期舉債(短期債務,長期債務)就成為了首選。進入到企業發展的成熟階段,企業要適應規模發展和創新的需要,增加其競爭力,尋找新的發展機會,還需投入大量資金,由於前期階段的發展,企業的經濟水平已有了一定基礎,實行長期債務融資和內部融資成為首選。
2、間接融資與直接融資順序選擇的原因分析。西方國家企業首選間接融資,我國企業首選直接融資。中西方國家企業之所以會產生這種差別,主要是由於它們的金融機構體系和金融市場體系的發展、完善程度和信用程度的不同。西方國家的金融機構,無論是銀行性質的金融機構(銀行),還是非銀行性質的金融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從宏觀政策到微觀運作其發展水平都是我國無法達到的。
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就大力提倡發展直接融資。最突出的表現是在市場上發行股票和債券(企業發行股票2103.3億,企業債83億)。自從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後,我國企業的融資結構由財政主導型轉變成為金融主導型,在金融主導型融資中,直接融資的比重不斷上升。但是這種過分依賴直接投資,對我國來説是很危險的。
3、股票融資與債券融資順序選擇的原因分析。西方國家企業首選債券融資,我國企業首選股票融資。它的優點有很多,在上文已談到,事實上,我國上市公司在考慮資金籌集時,如果採用債券融資需還本付息,成本較高,所以他們主要還是依賴股權融資。眾所周知,股票不用返還,也不需支付利息,這樣更有利於企業甩掉包袱。
從現代公司理論的最新發展來看,公司控制權的爭奪越來越重要。公司控制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與公司的所有權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説,公司的控制權即是公司的所有權。如果發行股票,股東會通過其正當的權利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最大的股東往往享有公司的控制權。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世界上公司併購高潮的風起雲湧,充分證明了公司控制權的重要性。任何一個公司都不會浪費對企業的控制權,採取股票融資在我國企業中佔相當的比重。
綜上所述,我國上市公司融資順序是先外源融資後內源融資,先直接融資後間接融資,先股票融資後債券融資,並且原因是根據本國國情的實際情況做出的最佳決策。在面對上市公司融資問題時,可以隨時諮詢法律工作者,聽取他們的意見,保證自己融資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
法律援助機構受理援助申請審查期限是多久
一、法律援助機構受理援助申請審查期限是多久法律援助審理的期限是7天,如果機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需要查證的,可以延長審理的期限。《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三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
-
可以和分公司簽訂合同嗎?
一、可以和分公司簽訂合同嗎?分公司是否可以籤合同,要區分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是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這種分公司具備了經營資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範圍內進行,這種情況下合同一般認定為有效。發生糾紛時,司法實踐中,合同相對方可以選擇...
-
公司清算時是否要補繳註冊資金
一、公司清算時是否要補繳註冊資金註冊資本是公司股東的出資,公司清算時,如果股東未如實履行出資責任的,清算組可以要求實繳出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
-
運營風險控制措施有什麼
運營風險控制措施有嚴格基金管理公司的交易執行流程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設立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用於墊付或者彌補因違約交收、技術故障、操作失誤、不可抗力造成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損失。法律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證券公司違法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