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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分公司簽訂合同有效嗎?

一、房地產企業分公司簽訂合同有效嗎?

房地產企業分公司簽訂合同有效嗎?

是有效的,分公司有權訂立合同,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只需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即可,也可以由其負責人簽名,簽名和蓋章具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分公司不能獨立訂立合同則會實質上是削弱了分公司實際經營活動中組織機構的合法經營權,與總公司設立登記分公司的目的也就背道而馳了。

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取得了營業執照,具備了經營經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範圍內進行,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因為是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而認定無效。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在性質上屬於總公司的附屬分支機構。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分公司一旦經過工商登記機關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即對外公示了其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具有的合法經營權,就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並且能夠以自己名義在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相關的商事活動。

二、分公司法律責任如何承擔?

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雖有公司字樣但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司,無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分公司是公司的下屬機構,分公司對公司負責,分公司並不具備法人資格,並無法定代表人,為便於分公司工商登記,分公司有負責人。分公司的行為後果由總公司承擔。

分公司的負責人對分公司的經營活動負有法律上的責任,在公司發生經濟或者刑事案件風險時,依法需要承擔刑事或者行政上的責任。法律上的規避風險的主要途徑是依法合規經營,在公司內部實現風險管控。這需要涉及到深入具體瑣碎的法律風險控制工作,建議聘請常年法律顧問,以儘量減少法律風險。

房地產企業分公司簽訂的合同有效,分公司的民事責任需要由總公司承擔,因為分公司不具備公司的法人資格,不能單獨的承擔責任,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是總公司的下屬機構,要對總公司負責,可以對外訂立經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