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隱名股東的權利?
一、如何保障隱名股東的權利?
隱名股東的權利通常是以儘可能在出資協議中細化雙方的權利和必須負擔的責任條款作為主要保障方式的,因為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都是通過雙方之間的出資協議確定的。為了儘可能的降低隱名股東的投資風險,出資協議應當儘量完善。協議中應當約定各方的出資比例、利潤分配比例、顯名股東表決權所代表的利益、顯名股東私自處分股權的違約責任、因顯名股東自身原因造成隱名股東股權受損的賠償責任等等事項。
隱名股東如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行使股東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僅未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應該認定為具有股東資格,並責令辦理變更登記。由於隱名投資本身就是一種非常容易產生糾紛的投資方式,所以為了避免日後糾紛產生時自己處於不利局面,並且良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隱名股東應當妥善的保管好各類證據。
如糾紛已經發生,而又不能通過相關協議、協商解決的,則應儘快通過司法途徑加以解決。
第一,投資前與顯名股東簽訂書面的代持股協議。簽訂書面代持股協議一方面是目前司法實踐中確認隱名股東地位的一個重要要求,另一方面也通過書面形式將所有權利義務固定下來,避免將來發生糾紛。如果您已經是隱名股東卻沒有和顯名股東簽署該協議,那麼要儘快補籤一份,因為這對雙方都有利。簽訂協議時應當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雙方姓名、户籍地址、實際居住地址、身份資料、聯繫方式;
2、隱名股東擬投資的企業名稱、註冊地址、註冊資本、投資總額、主要經營範圍;
3、代持股的原因以及代持股股份總數;
4、雙方權利義務;
5、違約責任;
6、訴訟或者仲裁管轄。
第二,法人代表人選最好由隱名股東本人或者其信任的人擔任,因為法人代表不一定要由股東擔任,由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都可擔任法定代表人,並且外國人也可以擔任法人代表。在經營過程中很多事情可能需要法人代表簽名。
第三,公司在銀行的預留印鑑最好採用印章加隱名股東簽名的形式。手寫簽名相對於印章更能保護隱名股東對財務的控制權利。
第四,隱名股東在管理公司過程中要以股東的身份預留簽字,例如在股東決議等文件中。如果發生糾紛,隱名股東的確權抗辯更加充分。
第五,隱名股東最好使本公司員工清晰地認識到公司的真正股東是誰。該條規定也是實踐中遵循的一條規定,切忌僅僅以公司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的身份內部管理。
第六,隱名股東所有針對公司的投資必須留有書面記錄,並且投資的資金一定要經過其本人的帳户中轉。該條規定非常關鍵,因為隱名股東實際投資是證明自己股東身份的直接證據。
綜上所述,隱名股東在社會上的出現有部分原因是這些出資的人不想承擔因為登記成為股東帶來的利益威脅,法律對於如此為了躲避責任的羣體也不能用法律規定加以保護,所以這些股東的權利也就只能通過與對方籤詳盡的協議作為主要途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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