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的25%股權轉讓規定解讀是什麼?
公司法規定的25%股權轉讓限制,即股東把自己的權益進行有償轉讓,每年不超過25%。轉讓需要簽訂正式的合同。在履行合同的時候並非只是交出股款 接受股款的一方還要辦理變更手續。公司股權變更手續要求比較複雜,應該去工商部門和銀行按照要求辦理手續。可能還要進行驗資注意辦理次手續必須要取得其他股東的同意。
一、公司法規定的25%股權轉讓規定解讀是什麼
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二、相關解讀
《公司法》裏對董監高轉讓股份進行限制,無非出於以下兩個原因:
1、董監高作為公司的特殊人員,將其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緊密聯繫在一起,有利於保證公司的正常運作;
2、董監高作為公司的核心人員,掌握着公司的大量核心信息,對董監高轉讓股份做出限制,有利於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從邏輯來看似乎沒有什麼問題,而且上述限制與舊公司相比,已經有了較大突破。但在實際操作中,有些時候卻不盡合乎情理。譬如,如果某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股東均願意,也均同意其他股東轉讓各自所持股份給某投資人,且這些股東均擔當了公司董監高的職務,難道這些股東的轉讓還要受25%的限制嗎?顯然這是不合理的。因此如果轉讓行為是在所有股東同意下做出的,則本條可做一定的突破,不應做過多的限制。
事實上,目前對於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監管較為寬鬆,許多股份轉讓行為,甚至包括產權交易所內的掛牌行為都不符合本條之規定,而買賣雙方在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本條的執行也各自有着各自的解釋。從目前瞭解的情況來看, 、 以及 省市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本條限制所做出的轉讓是不予受理工商變更登記,但有些省份譬如 省則明確表示本條僅規範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行為,對於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則實施備案制,而並非核准制。
綜上所述,對公司法的突破關鍵在於:
1、瞭解立法本意。如轉讓行為已經股東大會同意,或經非關聯方股東通過,且符合章程的相關規定,則轉讓便具備了充分的意思表示基礎;
2、與當地省級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做事前溝通。這也是需要提醒律師和財務顧問注意的。
由於可以轉讓股份的人員屬於公司高層人員,如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他們的所掌握的權力更多,相應的限制也會更多。部分案例顯示有些公司突破了此股權轉讓限制,但突破限制是需要條件的。關於公司法規股股權轉讓有相關疑問的可以直接在本站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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