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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清算財務問題

一、破產財產的界定與變賣

企業破產清算財務問題

1、破產財產的界定。破產財產是指破產宣告時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有歸破產企業擁有的可用於破產分配的全部財產的總和。破產企業應及時向清算組辦理會計檔案、文書等的移交手續,這些檔案包括企業的各種檔案、文件、經濟合同、規章制度、債權債務證明、各種賬冊、報表以及企業的各種印章等等。移交之前破產企業應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處理。

為防止企業破產財產的流失,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的下列行為無效:

①隱匿、私分或無償轉讓財產;

②非正常壓價處分財產;

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擔保;

④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⑤放棄自己的債權等。

通過上述措施可以防止債務人惡意處分財產並最終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2、破產財產的變賣。除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應由指定部門收購外,破產財產可委託專門的拍賣公司拍賣也可由清算組自行組織,但都應本着公開原則及整體出售原則進行,確實無法整體出售時方可分散出售。破產財產的估價方法有賬面價值法、重置成本法、可變現淨值法等。實踐當中一般選擇最後一種方法,即將企業的全部財產變賣,以取得現金作為清算財產的基礎,各項財產可能發生的貶值或升值,計入企業的清算收入或損失。要續辦並能整體出讓的設施,可以計入破產財產。

二、破產債權的確認

破產債權是指在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對於破產人享有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在我國,破產債權包括以下六項內容:

1、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2、破產宣告時債權人未到期的債權。

3、數額超過擔保物價款的有財產擔保債權的未受清償部分。

4、清算組決定解除破產企業未履行合同而應支付給對方的損害賠償額。處理破產企業債務是清算組的重要職責,清算組可以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確認的原則是,若有利於破產債權人,則選擇繼續履行合同,否則就選擇解除合同,以公證、審批形式簽訂的合同還應到相關部門辦理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續,另一方當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受到的經濟損失應作為破產債權。

5、企業被宣告破產前,保證人代替作為被保證人的企業清償債務的數額。

6、票據發票人或背書人被宣告破產,付款人或承兑人因不知事實而付款或承兑產生的債權。

企業破產清算財務問題主要有,已經破產的財產界定與變賣和確認、破產費用的確認與管理、破產財務的分配與破產財產的清償等。這些問題普遍存在於現有的破產清算當中,問題如想得到合適的解決還需要法律制度的進步和會計核算制度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