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在註冊地經營可以嗎?
一、公司不在註冊地經營可以嗎?
不可以,法律規定經營地址和註冊地址必須一致,如經營地址和註冊地址不一致,需向工商部門申請異地經營備案或申請分公司備案。公司註冊地址是在公司營業執照上登記的“住址”,一般情況下,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不同的城市對註冊地址的要求也不一樣,具體應以當地工商局要求為準。
法律規定經營地址和註冊地址必須一致,如經營地址和註冊地址不一致,需向工商部門申請異地經營備案或申請分公司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 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完成司註冊地的相關法律
地址認定
公司地址如何認定,世界各國和地區公司法規定頗不一致。如日本商法以總公司(本公司)所在地為其住所;英國公司法以公司實際上進行管理的地方為其住所;美國法以公司註冊的地方為其住所;德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地址由公司章程確定,通常可以是公司的經營住所、業務領導部門或行政部門所在地。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辦事機構所在地,即公司開展業務活動和處理公司事務的公司機構所在地。對於達到一定規模的公司來説,公司的辦事機構往往有多處,考慮到公司地址的上述意義,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公司地址只能有一個,因此在有多處辦事機構的情況下,應根據各辦事機構所處理業務的性質不同,確立其中一個為主要辦事機構,從而該公司的住所便是該辦事機構所在地。
公司在成立前應先擇定其住所,在申請公司註冊登記時,須向登記機關提交住所證明,以證明將要註冊的公司對該住所享有使用權。公司地址是公司章程中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一,假若未作記載,則有違公司存在的合法性,公司也不能成立。經登記的住所若日後變更而未作變更登記,公司不得以變更的住所對抗第三人,即公司地址一經登記即產生了公信力。
法律意義
在民法上,自然人的住所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義,法人作為另一類重要的民事主體,在法律上也為其建立了住所制度。公司為典型的法人,當然也有相應的住所制度。一方面,公司的住所制度適用關於法人住所的規定,另一方面,公司法也根據公司的獨特性構建了專門適用於公司的住所制度。關於公司註冊地址的闡述,兼及上述兩個方面。
根據民法的一般原理,所謂民事主體的住所,是指民事主體發生法律關係的中心場所,故公司的住所,可以界定為公司發生法律關係的中心場所。公司各種業務的展開,均以公司的住所為中心。公司的住所不僅在公司法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其他法律領域,很多法律問題的解決也均以公司的住所為標準。具體説來,可以將公司註冊地址的法律意義總結為以下幾方面。
1.公司註冊地址在公司法上的意義
由於住所是公司開展各種業務的中心場所,因此公司不能沒有住所,這就像國家不能沒有領土一樣。各國和地區公司法均明確規定,公司註冊地址為公司設立的條件,是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不僅如此,現代各國均建立了公司登記制度,以便於對公司的監督管理,公開公司的交易信息,保障交易安全。構建公司登記制度的首要問題,就是確立公司登記的管轄標準,公司註冊地址成為各國和地區公司法在該問題上的一致選擇。
2.公司註冊地址在其他法律上的意義
實踐中,有的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沒有約定合同的履行地點,此時,法律應當給當事人提供一個相應規則。由於這一問題涉及地點的確立,而對於各類民事主體來説,住所在法律上有明確的判定標準,易於確立,因此住所便成為解決這一問題的首要選擇。如依據我國《民法典》第510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此外,民事訴訟法在建立地域管轄標準時,首要的選擇也是當事人的住所;國際私法在建立準據法規則時,也經常以當事人的住所為依據;各類法律文書的送達,也多須送達至當事人的住所等,均説明公司註冊地址在公司法以外的其他法律領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一十條【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補救措施】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公司的註冊地對於一家公司來説是特別重要的,而且公司的註冊地與公司的經營要在同一個地方,這也是為了方便工商部門更好的管理,因為開一家公司所涉及的面很廣需要繳納各種的税錢,所以,在註冊公司的時候一定要好好的想清楚,以免做出一些違反法律的事情。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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