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改制免契税政策有哪些?
一、企業改制免契税政策有哪些?
企業改制免契税政策有:企業整體改制或整體變更時,對改建後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税;即改建成立後的公司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權屬的變更時,免徵契税;企業在改制重組時,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免徵契税。
二、企業改制後法人的結構會發生改變嗎?
企業改制後法人的結構是會隨着不同情況的制度發生相應的改變的。
1、法人治理結構是一種契約關係。法人治理結構各方實際上都是通過契約紐帶發生關係的。出資者——股東授權董事會經營企業,這是一種信任託管;董事會對經理層是一種委託代理關係,通過委託代理合同明確雙方的責權利;監事會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監督權,董事會和經理層按照相關的契約接受監督,各方都有明確的權力邊界。這種契約的形式包括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關的聘用合同、委託書、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等。
2、法人治理結構是一種制度安排。法人治理結構是適應現代企業產權制度的根本特點——所有權和控制權分離而選擇的一種制度結構。公司法梳理了治理結構框架的一般要求,而公司章程則規定了法人治理結構的特殊要求,如股權的確立、各權力機構的權限、議事程序、表決方式,以及信任託管、委託代理關係的確立與取消等。法人治理結構各方遵循公司法與公司章程的制度規定行事,現代公司就是在這種科學的制度安排下運轉的。
3、法人治理結構是一種權力制衡機制。有權力,就應有制衡。法人治理結構的“三會四權”(“三會”指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四權”指出資者所有權、法人財產權、出資者監督權、法人代理權)都應是相互獨立、又相互制約的。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和監事會在各自的一定範圍內獨立行使權力,承擔相應責任,享有相應利益;同時又是彼此制約的,誰都沒有無限的權力。
4、法人治理結構是一種基於特定產權的經濟民主形式。在這種分權的治理結構中,各方均有充分的表達自己權力意志的機會,誰都不允許濫用權力。由民主投票產生的決議具有法律保障,任何人都無權推翻。
我國對於企業主動進行改制的行為將會給予相應制度和政策上的支持,其中最明顯的就是對於免徵契税的相關內容。對於一家公司來説,企業改制是十分重要的一項舉措,對於公司的長遠發展以及拓寬資金流都是有着積極作用的,但是同時也是具有一定風險的行為,因此一定要謹慎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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