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隱名股東爭端有哪些?
一、公司法隱名股東爭端有哪些?
1、涉及公司內部關係的糾紛:公司利益分配糾紛,股東權利行使的糾紛、出資瑕疵對內承擔責任的糾紛。
2、涉及公司外部責任承擔的糾紛:股權轉讓的糾紛,出資瑕疵對外承擔責任的糾紛等等。
對於隱名股東的股東主體資格認定問題,需要考慮以下幾點問題:
1、在股東出資不足、瑕疵的情況下,公司債權人是否知道隱名股東的存在。如果明知隱名股東對公司出資情況並實際控制公司股份的,可以要求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公司隱名股東與顯名資格確認的糾紛中,隱名股東可以依據協議等實質證據直接對抗顯名股東。可以不改變股東名冊而直接確認其股東資格。
二、隱名股東的認定
對這兩類不同的涉及隱名股東問題的糾紛處理時,我們仍應堅持“雙重標準,內外有別”的處理公司法問題的這一基本原則,從公司內部關係和外部關係兩個角度入手。
具體而言:
其一、在處理公司內部關係引發的糾紛時,主要應遵循契約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則。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就權利義務分配達成的契約與一般的民事契約沒有本質區別,只要雙方意思一致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應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在公司內部,這種契約改變的僅僅是公司股東間的權利義務分配而已,並不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只要這種契約屬於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屬善意,就應該確認該契約的法律效力,從而確認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
其二、在處理公司外部法律關係時,則應遵循公示主義原則和外觀主義原則,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公示主義原則和外觀主義原則是在追求效率的同時,確保商事主體的信用和正常的商事秩序。
在涉及第三人時,則要首先迅速、準確、權威的判定隱名投資人和顯名投資人誰是法律所確認的股東,因為登記的形式主要是對外,是為第三人更容易判斷和辨識,在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爭議中對於股東資格的認定比實際特徵更有意義,也更容易辨識。股東在法律上表現的實質特徵的功能主要是對內,用於確定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在解決股東之間的爭議時實質特徵意義優於形式特徵,而簽署公司章程反映行為人作為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效力又應優於其他實質特徵,所以在與公司交易時認定股東資格的憑證應當是工商登記,顯名投資人應被確認為公司股東。
在對公司進行出資後即可成為該公司的合法股東,股東也是會因為一些特殊原因導致股權的實際出資人以及名義持有股權人不是同一人的情況,當隱名股東的權益受到了侵犯或者發生了爭議後,也是需要先對隱名股東的身份進行確認,當確認了隱名股東的身份後也是有權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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