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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的隱名股東有哪些風險

一、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的隱名股東有哪些風險?

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的隱名股東有哪些風險

(一)因規避法律,引起的股東資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風險;

(二)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風險;

(三)隱名股東不能依其與實際投資人的合同約定或與其他發起人之間的設立協議,直接取得股東資格。

二、獨資公司的特徵

(1)由一個自然人投資

(2)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

(3)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4)設立程序與解散程序相對來説較為簡單

(5)經營管理靈活自由,主要依據企業主的個人意志而定

(6)個人獨資企業是非法人企業

三、成立獨資公司的條件是什麼?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只能是一個自然人,而且該自然人還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而且只准使用一個名稱,並不得在名稱中使用“有限”、“有限責任”、“公司”等字樣。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一定的資本是任何企業得以存在的物質基礎,個人獨資企業也不例外。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四、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弊端

1、須經會計事務所做年度審計報告。

和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相比,一人有限公司因為沒有股東之間的相互制衡和監督,因此更容易出現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相混同的情況。而一人有限公司一旦出現股東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相混同的情形,股東就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為了制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避免出現混同,一人有限公司必須每年都經過會計事務所的年度審計,然後出具審計報告。

2、不能投資成立子公司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相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成立獨資子公司,其法人也不可以再投資成立另一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3、註冊資金需一次性注入。

《公司法》第五十七條 【一人公司的概念】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法律上明確規定的獨資有限公司的投資人只能是一個,然而有些人既想成立獨資有限公司,可是自己手裏面的資金又不夠,如果想要讓其他人投資的話,成立的公司理論上應該是有限責任制公司,總之我們不建議大家做獨資有限公司的隱名股東。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