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不到會如何形成股東會決議
股東不到會是無法形成股東會決議的,即使有股東會決議,決議也是無效的,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決議內容、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否則股東會決議可能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
1、決議內容合法
股東會決議內容僅涉及公司經營管理、內部治理等事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可能性不大,實際訴訟中,法院認定股東會決議無效的裁判亦不多見,因此股東會決議內容一般不會被直接認定為無效。
2、召開程序合法
(一)召集人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均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如果召集股東會的人非上述範圍內人員,則股東會無法召開,即使召開形成了股東會決議,也可能會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為不成立。
(二)召集程序
10%表決權股東、1/3董事(執行董事)或監事會(監事)雖有權提議召開股東會,但並不能隨意召開股東會。公司有董事會的,應當先由董事會召集,沒有董事會的,由執行董事召集。而當董事會(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的,則由監事會(監事)召集。監事會(監事)不召集的,10%表決權的股東方可自行召集股東會。
因此為確保股東會的召集程序合法,應當按照邏輯順序啟動:提起召開—董事會(執行董事)召集—監事會(監事)召集—10%表決權股東召集。
(三)通知
《公司法》明確規定召集人應當於股東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很多公司的章程中會明確規定通知應當包括召開時間、地點、方式、擬表決或審議的事項。
如果股東會會議的通知不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則可能會被撤銷。
3、表決合法
除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外,其他決議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滿足一定比例的表決同意,股東會決議即可通過,如公司章程未明確規定,則按照半數以上表決權通過。
但必須注意的是,股東持有的股權比例並不意味着表決權比例,股東可以協議方式將一定比例的表決權轉移或委託其他股東或第三人行使,因此股東會決議的表決應當嚴格統計表決權的比例,而非持股比例。
召開股東大會的這件事情,應該遵守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當然公司章程的規定不能違反國家法律制度,股東有出席股東會的義務,如果發生了某些特殊事項,大多數股東都不到會,公司的重大事項不可能由某一位股東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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