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後新股東責任和出資的規定是什麼?
一、股權轉讓後新股東責任
第一,新股東有出資的義務,如果不出資但是有人代你出資也可以。
第二,如果新股東出資不足並且股東被要求補足出資,當時的股東負有連帶責任。
第三,如果股東不僅出資而且參與管理,那麼在公司或管理層從事違反犯罪的情況下,可能被作為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
第四,如果沒有上述三種情況,免費取得股權當然是好事,至於作為股東能否分紅,要看公司章程和其他公司文件規定的分紅條件是否已達到。
第二十條 公司新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新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新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股權轉讓後新股東出資的規定
(一)股東出資證明的認定
根據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這説明,有限責任公司不足額出資也可取得工商部門的註冊登記,之後補繳出資額即可。前《公司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股東首次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之後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新《公司法》取消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的限制,股東認繳註冊資本時間更長;新頒佈的《公司法》取消前《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相關內容,公司登記機關淡出對股東出資的認定。若公司內部運作不規範,因股權轉讓產生的出資糾紛直接面臨的舉證難問題將由股東自己承擔。
(二)沒有如實出資的股權轉讓後,出資責任認定
沒有如實出資(未出資或出資不足)的股權轉讓,其實類似於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合法形式轉讓,然後消失,受讓人則以“善意取得”表示無辜,誰來給原所有權人買單?這是一個很具衝擊力的問題。
在司法理論中,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這時候,是顧全原所有權人的利益,還是顧全受讓人利益?顯然,若全然不顧受讓人利益,所有的交易都有重新洗牌的可能,會造成市場混亂不堪。立法者兩害相權衡,取其輕。最大限度的保護債權人的權益,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區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之一。
股權轉讓,並不能因為其他股東的同意,而確定未出資人股東的合法性,因為《物權法》提到的動產轉讓只牽涉單純的所有權,而《公司法》提到的股權牽涉面廣、侵害債權人利益、擾亂市場秩序。出資不實的股權轉讓後,受讓人可以暫時取得股權帶來的收益、行使股東權利,但是並沒有必然的取得該股權的所有權,取得的只是形式上的股東地位,仍然必須承擔出資責任。因為該出資不實的股份只是公司向工商部門和社會虛構的出資,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自然也就沒有所有權存在。出讓人和受讓人都有出資責任。
總之,並不是原股東在轉讓股權之後就沒有權利或者沒有責任了,事實上,股權轉讓讓交易後的責任認定是非常麻煩的,股權轉讓後,出資責任誰來承擔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在公司的運轉中,股權轉讓經常出像,但是各種股權轉讓責任糾紛也就來了,好啦,關於股權轉讓後新股東責任出資的內容就講到這裏,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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