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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怎麼處理

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怎麼處理
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無力償債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管理的財產不足清償,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造成這種現狀的原因是分支機構訴訟主體資格與行為主體資格不一致。
如果該分支機構承包出租給第三人,執行時則應當依法保護承包人或承租人的收益。
如果是分公司或者營業部之類的機構,應當一併執行。如果是子公司,子公司這種獨立法人機構,則不能直接執行。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人民法院根據需要,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設立執行機構,專門負責執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