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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工商股東入資方式有哪些?

一、辦理工商股東入資方式有哪些?

辦理工商股東入資方式有哪些?

辦理工商股東入資方式具體如下:

1、貨幣出資方式

設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數量的流動資金。以支付創建公司時的開支和啟動公司運營。因此,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

2、實物作價出資方式

以實物出資必須評估作價,並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評估作價結果核算、確認。股東以實物作價出資,應在辦理公司登記時,辦理實物出資的轉移手續,並由有關驗資機構通驗證。

3、工業產權出資方式

工業產權出資大體分為兩類:一類是專利權和商標權;一類是專有技術,股東以工業產權作為出資向公司入股,股東必須是該工業產權的合法擁有者,並經過法律程序的確認。

4、土地使用權出資方式

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入股,其出資作價 必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評估,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核批准,並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證。

二、股東出資的認定規則是什麼?

1、貨幣出資

(1)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

(2)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

2、非貨幣財產出資

(1)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2)未依法評估:先評估,後認定

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3)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或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先補正,後認定

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股東需要履行出資等的義務,根據規定,並非所有的財產都是可以被出資的,諸如商譽、自然人的姓名、以及勞務等,都不得出資。若是股東不按照約定履行出資的義務,那麼可能會被公司、或者是債權人催繳出資。對於從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還有可能會喪失股東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