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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備案回執的程序是什麼?

一、外資企業備案回執的程序是什麼?

外資企業備案回執的程序是什麼?

外資企業備案回執的程序,是根據《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屬於本辦法規定的備案範圍的,在取得企業名稱預核准後,應由全體投資者(或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以下簡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在營業執照簽發前,或由外商投資企業指定的代表或委託的代理人在營業執照簽發後30日內,通過綜合管理系統,在線填報和提交《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申報表》(以下簡稱《設立申報表》)及相關文件,辦理設立備案手續。

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

第六條屬於本辦法規定的備案範圍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以下變更事項的,應由外商投資企業指定的代表或委託的代理人在變更事項發生後30日內通過綜合管理系統在線填報和提交《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申報表》(以下簡稱《變更申報表》)及相關文件,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一)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變更,包括名稱、註冊地址、企業類型、經營期限、投資行業、業務類型、經營範圍、是否屬於國家規定的進口設備減免税範圍、註冊資本、投資總額、組織機構構成、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資企業最終實際控制人信息、聯繫人及聯繫方式變更;

(二)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基本信息變更,包括姓名(名稱)、國籍/地區或地址(註冊地或註冊地址)、證照類型及號碼、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資金來源地、投資者類型變更;

(三)股權(股份)、合作權益變更;

(四)合併、分立、終止;

(五)外資企業財產權益對外抵押轉讓;

(六)中外合作企業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

(七)中外合作企業委託經營管理。

其中,合併、分立、減資等事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告的,應當在辦理變更備案時説明依法辦理公告手續情況。

前述變更事項涉及最高權力機構作出決議的,以外商投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作出決議的時間為變更事項的發生時間;法律法規對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事項的生效條件另有要求的,以滿足相應要求的時間為變更事項的發生時間。

外商投資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可僅在外國投資者持股比例變化累計超過5%以及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發生變化時,就投資者基本信息或股份變更事項辦理備案手續。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或變更備案手續,需通過綜合管理系統上載提交以下文件:

(一)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二)外商投資企業全體投資者(或全體發起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申報承諾書》,或外商投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申報承諾書》;

(三)全體投資者(或全體發起人)或外商投資企業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包括授權委託書及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

(四)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或法定代表人委託他人簽署相關文件的證明,包括授權委託書及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未委託他人簽署相關文件的,無需提供);

(五)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變更事項不涉及投資者基本信息變更的,無需提供);

(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證明(變更事項不涉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的,無需提供)。

前述文件原件為外文的,應同時上載提交中文翻譯件,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應確保中文翻譯件內容與外文原件內容保持一致。

對於外資企業備案的具體情況,是可以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的,外資企業可以根據實際的經營情況來進行處理,相關備案的程序是對企業的相關行為進行合法的認定,可以諮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