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募集資金管理辦法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所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即私募股權基金,一般是指從事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基金。目前我國的私募股權基金已有很多,包括陽光私募股權基金等等。私募股權基金的數量仍在迅速增加。募集對象範圍相對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對象都是資金實力雄厚、資本構成質量較高的機構或個人,這使得其募集的資金在質量和數量上不一定亞於公募基金。可以是個人投資者,也可以是機構投資者。
二、私募基金募集資金管理辦法
《辦法》明確了三個重要問題:
1、明確了私募基金兩類募集機構主體,即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國證監會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併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基金銷售機構受託募集私募基金;
2、明確了募集機構承擔合格投資者的甄別和認定責任;
3、引入資金賬户監督機構,明確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訂監督協議,對募集專用賬户進行監督,保證資金不被募集機構挪用,並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辦法》規定了募集程序依三個層次層層遞進。
募集機構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向不特定對象宣傳的內容僅限於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資策略、管理團隊等信息;其次,在通過調查問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後,募集機構可以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具體私募基金產品;最後,募集機構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才可簽署基金合同。
同時,對於募集機構的募集行為,《辦法》確立了六項義務:
1、在不特定對象羣體中,通過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問卷調查篩選出特定對象作為潛在客户;
2、按照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針對特定對象推介與其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產品;
3、充分揭示私募基金產品的風險,既保證私募性,又提示風險性;
4、募集機構須實質審查合格投資者相關資質,要求投資者出具合格投資者的相關證明後方可簽署合同,明確禁止非法拆分轉讓;第五,強制設置投資冷靜期,借鑑行業最佳實踐、國際慣例以及《保險法》的規定,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繫投資者,根據基金合同,投資者在冷靜期內有權解除基金合同;第六,探索回訪確認制度,由募集機構的非募集人員履行回訪程序,進一步確認投資者的身份和真實投資意願等,只有在確認成功後方能運用投資資金。回訪確認制度不僅是“瞭解你的客户”原則的重要體現,更能遏制“飛單”給私募基金行業帶來的負面影響。
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對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資金募集人、募集方式、募集對象作出了相關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1、募集方式
私募,不得通過在媒體(包括企業網站在內的各類網站)發佈公告、在社區張貼布告、向社會散發傳單、向公眾發送手機短信或通過舉辦研討會、講座及其他公開或變相公開方式(包括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機構的櫃枱投放招募説明書等)直接或間接向不特定對象進行推介。
2、募集對象
門檻要求,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對象;
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不超過50人;
國家發改委《股權投資企業備案文件指引》建議單個投資者對股權投資企 業的最低出資金額不低於1000萬元。
3、出資方式
所有投資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貨幣資金認繳出資,均不得采取委託某個投資者代持的方式投資於股權投資企業。
4、資產證明
然人投資者應提供相關資產證明
5、對資本募集人的其他強制性規定
充分揭示投資風險 資本募集人須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及可能的投資損失
不得承諾回報 資本募集人不得向投資者承諾確保收回投資本金或獲得固定回報
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保證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私募基金募集資金管理辦法有明確指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可以通過中國基金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委託募集資金。同時募集機構要承擔投資者的甄別和認定責任,還要對募集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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