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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要求股份兑換現金是否可以?

一、股東要求股份兑換現金是否可以?

股東要求股份兑換現金是否可以?

股東要求股份兑換現金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的,因為通常情況下,股東在享有相關的分紅權利的時候,都是通過一些銀行轉賬的方式,當然如果跟公司內部應當協商好的話,那麼是可以的,而且對於公司來説,股權進行轉讓,並沒有現金這種形式。

股東是可以以現金入股的,還可以以實物或技術入股。除現金外,實物或技術應通過評估先確定價值。如果新加入者投入的是現金,可採取增加原公司的註冊資本和原股東轉讓其部分投資而保持原註冊資本不變兩種參股方式。由原公司的全體股東形成決議,同意不同意接受新股東加入及採用哪種方式。

二、法律依據

第三十三條: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第三十四條: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第三十五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六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 載於股東名冊。

第二十四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户;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 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在當代社會,對於一個公司的股東來説,確實如果要想獲得一些權益的話,那麼必須要幫助這個公司做大,做過這樣的話,自己也有可能在年終的時候享受到更多的分紅,當然這種分紅的話,從現在目前狀況上來看都是直接通過銀行轉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