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税人申請流程是怎樣的?
一般納税人申請流程是怎樣的?
一、一般納税人申請材料:
1、營業執照;
3、銀行帳號證明;
4、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材料;
5、納税人按照實際情況填寫《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申請認定表》後,連同相關資料、證件報主管税務機關審核認定。
二、一般納税人申請程序:
1、企業應提出書面申請報告,並提供有關證件、材料;
2、主管税務機關對企業提交的申請報告和相關材料、證件進行初審,不通過納税人申請的,會把材料退回納税人;同意納税人申請的,即下發一份《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申請認定表》;
3、納税人實際填寫好《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申請認定表》以後,連同有關證件、資料報主管税務機關審核認定。
三、一般納税人申請條件:
1、對於單位、個體工商户(以下簡稱“企業”)申請認定一般納税人,實行分類管理。凡具備以下條件的各類納税人按本辦法申請後,經批准認定的為一般納税人
(一)工業企業
(1)應税銷售額超過100萬元的工業企業;
(2)年應税額雖未超過100萬元,但會計核算健全和能準確提供税務資料的工業企業;
(3)會計核算健全和能準確提供税務資料,預計應税銷售額超過100萬的新辦工業企業。
(二)商貿企業
(1)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商貿企業;
(2)特有鹽業批發許可證並從事鹽業批發的企業; (3)免徵增值税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
(4)成品油零售加油站;
(5)設有固定經營場所和擁有貨物,會計核算健全和能準確提供税務資料,預計年應税銷售額超過180萬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
(6)註冊資金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會計核算健全和能準確提供税務資料,預計年應税銷售額超過180萬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
(7)年應税額超過180萬元的其他商貿企業(屬於本條第(四)款範圍的除外)。
(三)從事小型水電經銷的企業
(四)實行統一核算的企業總分支機構,總機構屬於一般納税人的分支機構。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年應税銷售額”是指,企業連續12個月以內累計增值税銷售額,包括免税銷售、出口銷售額。
2、本辦法所稱“新辦企業”是指辦理税務登記當月開始三個月內的企業。對於雖超過三個月但發生一筆銷售收入的當月開始的三個月內的企業視為新辦企業。
3、本辦法所稱“工業企業”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增值税應税勞務的企業,或以生產貨物或提供增值税應税勞務為主,併兼營外購貨物銷售的企業(指全部應税額中,銷售外購貨物的銷售額不到50%)。“商貿企業”是指從事外購貨物銷售的企業,或以銷售外購貨物為主,併兼營生產貨物或提供增值税應税勞務的企業(指全部應税額中,生產貨物或提供增值税應税勞務的銷售額不到50%)。“商貿零倍企業”是指零售外購貨物的銷售額超過50%的商貿企業。
4、下列納税人不得申請和認定為一般納税人:
(一)未達到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條件的企業;
(二)個體工商户以外的個人;
(三)全部銷售免税貨物、勞務的企業,但國家規定可開具增什税專用發票免税貨物的企業除外。
5、本辦法所稱“會計核算健全”,是佛企業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簿。總賬、日記帳採用訂本式;
(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計帳,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處理;
(三)帳簿、計帳憑證、報表、完税任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税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保存。
本辦法所稱“準確提供税務資料”,是指企業同時符合以下要求的:
(一)對於企業名稱、企業性質、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主要項目發生變更的,能按規定及時辦理税務變更等手續;
(二)增值税納税申報及時、完整、準確;
(三)已領購發票的,有健全的發票管理制度,發票領用存手續齊全,安全措施得當,有專人管理;
(四)已使用税控設備的按規定使用、保管税控設備;
(五)無偷税、抗税、騙税行為和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等嚴重違法行為的。
企業如在上述會計核算、税務資料管理上有違反上述要求的,已進行處理和糾正的,以糾正後的情況進行審核。
在上文中為大家介紹了一般納税人申請流程,需要申請的可以瞭解一下,這樣可以省去大家不必要的麻煩。一般納税人的申請有兩種一種是通過紙質另一種是通過網上申報。企業如果認定為一般納税人就不可能轉為小規模納税人,如果企業想取消一般納税人的資格只有通過註銷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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