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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理能力無需依賴索要護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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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理能力無需依賴索要護理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護理依賴程度及護理費的計算


1、完全護理依賴:指生活不能自理,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動五項均需護理者。賠償護理費的100%。

2、大部分護理依賴: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中上述五項有三項需要護理者;賠償護理費的80%。

3、部分護理依賴: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生活中上述五項有一項需要護理者。賠償護理費的50%。

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T800-2008)

護理依賴賠付比例

護理依賴賠付比例是指各護理依賴程度等級所需護理費用的比例,分以下三等:

a) 完全護理依賴100%;

b) 大部分護理依賴80%; - ˉ

c) 部分護理依賴50%。

附 錄 C

(資料性附錄)

護理依賴程度的表述

C.1 護理依賴後果完全是由損害因素及其併發症、後遺症造成的,直接書寫所需護理依賴的程度。如李某某需要完全護理依賴;張某某需要大部護理依賴;趙某某需要部分護理依賴。

C. 2 護理依賴後果是由於損害因素及其併發症、後遺症與原有疾病或殘疾共同造成的,必要時在所需護理依賴程度之後,加上損害因素所佔損傷參與度的百分比。如李某某需要大部分護理依賴,損傷參與度為50%。表示該被評定人所需大部分護理依賴,其50%是由於損害因素造成的。

C. 3 護理依賴後果完全是由於原有疾病或殘疾造成的,損傷參與度為0,必要時説明損害因素與護理依賴無因果關係。

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