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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税人名稱是什麼

一、小規模納税人名稱是什麼

小規模納税人名稱是什麼

小規模納税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並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税務資料的增值税納税人。

所稱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税的銷項税額、進項税額和應納税額。

二、小規模納税人的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第50號令)第二十八條規定:“小規模納税人的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的納税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税人,年應徵增值税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税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税人,年應税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為主,是指納税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的銷售額佔年應税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税收政策的通知》(財税〔2013〕37號):“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 第三條 納税人分為一般納税人和小規模納税人。

應税服務的年應徵增值税銷售額(以下稱應税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税人為一般納税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税人為小規模納税人。

應税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於一般納税人;不經常提供應税服務的非企業性單位、企業和個體工商户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税人納税。

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一、試點納税人[指按照《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税的納税人]有關政策六)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

《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應税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含本數)。

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可以根據試點情況對應税服務年銷售額標準進行調整。”

大家也可以從中瞭解必要的信息,小規模納税人的基本概念是大家瞭解小規模納税人的基本,也是大家必需掌握的,對大家瞭解小規模納税。符合小規模納税條件的,一定要按時納税,確保良好的納税信用,為自己以後的納税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