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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對外簽訂租賃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

一、分公司對外簽訂租賃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

分公司對外簽訂租賃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

1、分公司對外簽訂租賃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來説分公司在總公司授權範圍內所進行的租賃合同,一般來講都是有效的。因此,在與分公司簽訂相關合同時,作為合同相對方,一定要審查分公司的總公司對其出具的授權委託書,明白本公司是否授權其對外簽訂合同,以及授權的額度。

2、根據《公司法》第14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分公司一旦經過工商登記機關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同時也是對外公示了其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具有的合法經營權。而合法經營權的具體體現形式就是分公司對外可以以自己名義在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相關的商事活動。

總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快捷、充分地以分公司的形式對外開展業務,從而達到總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時,基於其合法經營權已經得到法律的認可,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只需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即可。如果每個合同都必需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實質上是削弱了分公司實際經營活動中組織機構的合法經營權,與總公司設立登記分公司的目的也就背道而馳了。

二、和分公司簽訂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般而言,分公司在總公司授權範圍內所進行的經營合同,基本上都是有效的。因此,在與分公司簽訂相關合同時,作為合同相對方,一定要審查分公司的總公司對其出具的授權委託書,明白總公司是否授權其對外簽訂合同,以及授權的額度。

到當地工商部門查詢其工商註冊資料並實地考察其公司情況,確定其真實性。核實訂約人是否經其所在公司授權委託,查驗其授權委託書、介紹信、合同書。另外還要注意:

1、合同的簽訂日期和生效日期:生效日期有明確規定的,其日期不得早於合同的簽訂日期;沒有明確規定的,應註明在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且合同任何一方都必須簽署日期。

2、業務資質證明:每份合同都應附上對方的營業執照副本。副本須為最新年檢並且為原件複印,再複印無效。需要提供相關交易資質,如物質供應方銷售許可證,代理權證明等,相關要求如營業執照副本。

3、簽署人資格確認:簽署人為營業執照註明的法人代表的,可直接簽字或蓋章;簽署人為非法人代表的,應取得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權書正本,方可代表合同方簽字,否則無效。一次性長期授權的,可以提供相關授權的複印件。

對於分公司是可以簽訂租賃合同的,但是要求了分公司需要有營業執照,且營業執照之中顯示的營業範圍之中包含了簽署租賃合同。否則分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一定要獲得總公司的授權,不然簽署的合同就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