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重整與和解的區別是什麼?
一、企業破產重整與和解的區別是什麼?
破產和解和破產重整的區別主要在於破產重整比破產和解程序更復雜,債權人通過破產和解成功的,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和解程序,並予以公告,和解不成功的,由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破產重整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符合規定的,裁定債務人重整。而且特別要注意的是,破產和解制度着眼於通過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協商,減免債務數額及延緩債務履行期限,使債務人擺脱了經濟困難、避免破產。
我國《破產法》從盡力挽救我國的市場主體的角度出發,科學地設置了破產重整制度。該制度無論對參與重整程序的各參加人,還是對整個社會而言,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義:
1、對被重整的債務人而言,債務人重整的直接目的是挽救財務狀況惡劣或已暫停營業及有停業危險的公司,因其有繼續經營的價值、重整的可能和必要,從而予以重整使其免予解除或破產,並能夠清償到期債務,使瀕臨破產或已達到破產界限的債務人起死回生;
2、對債務人的債權人而言,若債務人重整成功,將有效避免一旦其進入破產清算所導致的債權清償比例過低這一現象的產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最差局面的發生,有機會挽回損失。
3、對社會整體利益而言的,因債務人重整的間接目的也是為保護債權人以及社會部分公眾的整體利益,其中包括了職工利益,故債務人的重整成功也有利於社會經濟的安定與發展。
另外,從全球範圍看,破產法發展的方向是更加註重企業法人特別是上市公司這樣的大型公司通過重整的方式獲得新生。
二、破產和解的程序
1、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2、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3、符合規定的,法院裁定和解公告;
4、債權人會議就和解協議草案進行討論;
5、協議通過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終止和解程序,並予以公告;
6、執行和解協議。
《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並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
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權利。
在日常生活中,在公司宣告破產之後一般會及時的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是有幾種的,包括破產重整程序和破產和解程序,每一種程序都有各自的特點,但是兩者是存在很多區別的。
-
分公司可以獨立籤合同嗎
一、分公司可以獨立籤合同嗎分公司是否可以籤合同,要區分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是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這種分公司具備了經營資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範圍內進行,這種情況下合同一般認定為有效。發生糾紛時,司法實踐中,合同相對方可以選擇...
-
合夥公司清算後公司能保留嗎
一、合夥公司清算後公司能保留嗎已經破產清算完成之後一般不能保留,因為已經註銷。企業在通過改制重組後,以集團公司或母公司的形式存在的未上市企業,被稱為存續企業。宣告企業破產的法定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章第一節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
-
隱名股東如何證明出資?
一、隱名股東如何證明出資隱名出資人可以依據其與名義出資人之間的隱名投資合同或者其他出資事實證明其為真正的出資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確認,涉及實際出資額、股權轉讓合同、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工商登記等。確認股東資格應綜合考慮多種因...
-
有限公司股權能否對外質押,股權質押的具體條件
一、有限公司股權能否對外質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對外質押,為其他人擔保債務的,如果符合公司章程規定,並且經股東會決議通過的,就可以質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擔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