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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東起訴大股東條件

條件:大股東侵犯小股東利益的,符合公司盈利卻不分配利潤等情形時,小股東可以對公司的該決議投反對票,並請求公司回購股份。在出現公司經營管理不善等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時,小股東還可以聯合起來請求司法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小股東起訴大股東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