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可以在其他公司上班嗎?
公司法人是公司的骨幹人員是公司的核心。但是公司法人並不僅僅只屬於一家公司。實踐中有許多公司法人在其他公司做着別的工作。那麼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公司法人可以在其他公司上班嗎?這樣做對自己有什麼不利影響呢?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一、公司法人可以在其他公司上班嗎?
原則上不允許,除非你們公司同意。同行業相互有競爭的話,這樣不妥。
二、公司法人是否能在其他公司上班的相關知識
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的約定: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如果約定的終止條件是合同生效前就已經發生的事件或行為,則該合同無效。而客觀情況指的是,合同終止情況的發生是自然出現的,不是人為製造的,不能事先預謀的。因而用人單位以考核結果的某種等級(層次)約定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就具有很高的主觀因素,不能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用人單位若要把對勞動者的考核情況作為勞動者能否勝任工作的依據,只能依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解除勞動合同。同樣,用人單位不能將企業併購、機構外包等主觀製造的重大變化約定為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也是因為這個原因。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有關原理,合同的終止權與解除權雖然都表現為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消滅的權利,在性質上均為形成權,但二者在理論上存在不少差別:
首先,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終止僅使合同關係發生將來消滅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關係發生既往消滅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對已履行的合同將產生恢復原狀的後果。
其次,適用的條件不同。合同終止既適用於一方違反合同,也適用於沒有違反合同的情況;而合同解除主要適用於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
根據如上分析,可得,用人單位可以約定作為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的可以是:
1、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者又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如約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又如勞動者因私人事務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2、因勞動者本人原因喪失某種專業資格的。如從事食品飲食類用人單位所從事的行業有特別禁忌規定,將勞動者患慢性傳染病約定為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的。又如勞動者的工作職能就是開車,則用人單位將勞動者被吊銷駕駛執照約定為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的。
這是一個前提即公司法人去其他公司上班的條件是不能影響在本公司的工作和其他公司和本公司之間沒有任何關係。所以公司法人想要去其他公司上班還須謹慎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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