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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有區別嗎?

一、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有區別嗎?

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有區別嗎?

是有着本質上的區別的。營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非營利法人,指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特別法人,是指我國現實生活中存在的,既不屬於營利法人,也不屬於非營利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二、營利法人的法人機關規定內容是什麼?

營利法人的法人機關一般由權力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三部分構成。

1、權力機構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選舉或者更換執行機構、監督機構成員,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權力機構是法人意思的形成機關,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代表大會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它們有權決定法人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問題,但通常卻不能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民事活動。

2、執行機構行使召集權力機構會議,決定法人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法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機構是法人權力機構的執行機關,對法人的權力機構負責,以實現業已形成的法人意志,或經權力機構授權就相關事項作出決斷,如有限責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有限責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等,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3、營利法人設監事會或者監事等監督機構的,監督機構依法行使檢查法人財務,監督執行機構成員、高級管理人員執行法人職務的行為,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督機構是對法人執行機關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機關,如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監督機構通常也不得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民事活動。法人機關是法人的組成部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其權限範圍內所為的一切行為,均為法人本身的行為,其行為後果由法人承擔。法人機關的權限應受法律或法人章程的限制。

我國規定的公司的法人一般是分為三種類型,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三種。這三種法人之間性質上是有着本質區別的,並且在稱為法人時需要滿足的條件也是有所不同的,這需要雙方就公司的實際情況和多方面的因素綜合的進行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