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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合規體系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私募基金合規體系

1、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

2、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如實填報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股東或合夥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3、申請登記期間登記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時,是否及時告知並變更申請登記內容。

4、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團隊管理基金資產的,是否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記。

5、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電子證明、紙質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書,採用協會官方網站公示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

二、私募基金備案

1、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私募基金備案。

2、私募基金是否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20個工作日內備案。

3、備案是否註明基金類別,如實填報基金名稱、資本規模、投資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4、證券相關賬户是否在私募基金備案後開立

5、註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情形:(1)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結登記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2)已登記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3)已登記不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

三、從業人員管理

1、是否向基金業協會報送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基金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及變更信息。

2、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是否具備私募基金從業資格。

3、私募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的考試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範》及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根據中國基金業協會《關於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符合相關考試成績認可規定情形的,可視為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年是否存在重大失信記錄,是否被中國證監會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5、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是否定期參加基金業協會或其認可機構組織的執業培訓。

6、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7、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8、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高級管理人員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9、高管人員需每年度完成15學時的後續培訓方可維持其基金從業資格。

10、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按《基金公告》要求自查並提交重大事項變更申請。

11、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持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對外公示該機構相關高管人員的基金從業資格相關情況。

四、合格投資者

1、投資者人數是否符合特定數量。

2、是否具備合格投資者條件。

五、資金募集

1、是否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

2、是否通過公眾傳媒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3、是否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最低收益。

4、是否採取方式評估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並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5、是否製作風險揭示書。

6、是否自行或委託第三方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

六、投資運作

1、是否簽署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基金合同是否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

2、私募基金是否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約定不託管的是否在合同中明確保障措施和解紛機制

3、針對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是否建立防範利益輸送和利益衝突機制。

4、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是否存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禁止行為。

5、是否如實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6、是否及時、如實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槓桿運用情況。

7、發生重大事項時是否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8、是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9、是否做到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七、內控制度

1、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與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應當包括下列要素:(1)內部環境:包括經營理念和內控文化、治理結構、組織結構、人力資源政策和員工道德素質等;(2)風險評估:及時識別、系統分析經營活動中與內部控制目標相關的風險,合理確定風險應對策略;(3)控制活動: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採用相應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範圍之內;(4)信息與溝通:及時、準確地收集、傳遞與內部控制相關的信息,確保信息在內部、企業與外部之間進行有效溝通;(5)內部監督:對內部控制建設與實施情況進行週期性監督檢查,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現內部控制缺陷或因業務變化導致內控需求有變化的,應當及時加以改進、更新。

2、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衝突的其他業務。

3、健全治理結構,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權益。

4、組織結構應當體現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原則。

5、建立必要的防火牆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各部門有合理及明確的授權分工,操作相互獨立。

6、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具備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

7、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工作人員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8、設置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

9、建立科學的風險評估體系。

10、建立科學嚴謹的業務操作流程。

11、建立健全授權標準和程序。

12、建立合格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13、委託募集的應當委託獲得中國證監會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募集私募基金,並制定募集機構遴選制度。

14、建立完善的財產分離制度。

15、健全防範各私募基金之間的利益輸送和利益衝突相關機制。

16、建立健全投資業務控制。

17、建立健全私募基金託管人遴選制度。

18、不進行託管的,應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19、開展業務外包應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並至少每年開展一次全面的外包業務風險評估。

20、自行承擔信息技術和會計核算等職能的,應建立相應的信息系統和會計系統。

21、應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監督及評價。

八、信息報送和披露

1、信息披露義務人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義務人法定應承擔的信息披露義務。

2、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的信息包括:(1)基金合同;(2)招募説明書等宣傳推介文件;(3)基金銷售協議中的主要權利義務條款(如有);(4)基金的投資情況;(5)基金的資產負債情況;(6)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情況;(7)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安排;(8)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9)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10)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3、私募基金募集期間,應當在宣傳推介材料(如招募説明書)中向投資者披露如下信息:(1)基金的基本信息;(2)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3)基金的投資信息;(4)基金的募集期限;(5)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價模式;(6)基金合同的主要條款;(7)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安排;(8)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誠信情況説明;(9)其他事項。

4、私募基金運行期間,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4個月以內向投資者披露以下信息: (1)報告期末基金淨值和基金份額總額;(2)基金的財務情況;(3)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和運用槓桿情況; (4)投資者賬户信息,包括實繳出資額、未繳出資額以及報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額總額等;(5)投資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情況;(6)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包括計提基準、計提方式和支付方式;(7)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信息。

5、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應當至少包括以下事項:(1)信息披露義務人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的內容、披露頻度、披露方式、披露責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項;(2)信息披露相關文件、資料的檔案管理;(3)信息披露管理部門、流程、渠道、應急預案及責任;(4)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責任追究機制,對違反規定人員的處理措施。

6、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在每月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相關信息,包括基金規模、單位淨值、投資者數量等。

7、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非證券類私募基金的相關信息,包括認繳規模、實繳規模、投資者數量、主要投資方向等。

8、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於每年度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東或合夥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9、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

10、重大事項是指: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執行事務合夥人發生變更;3)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併;4)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5)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11、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在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對基金持續運行、投資者利益、資產淨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

12、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時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義務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之前,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

13、未按時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義務累計達2次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

14、中國基金業協會通過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對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為異常機構公示,即使整改完畢,至少6個月後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

15、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列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企業公示名單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並列入異常機構名單。

16、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之前,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並列入異常機構名單。

17、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成立滿一年但未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不予登記。

九、法律意見書

1、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部分重大事項變更,需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中國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2、法律意見書對申請機構的登記申請材料、工商登記情況、專業化經營情況、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及分支機構情況、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外包情況、合法合規情況、高管人員資質情況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具體適用情形如下:

(1)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必備申請材料。《基金公告》發佈之日前已提交申請但尚未辦結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也需提交;

(2)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之前提交;

(3)已登記且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國基金業協會將視具體情形要求其補充提交;

(4)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當提交基金公告。

4、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當勤勉盡責,在盡調調查的基礎上對《法律意見書指引》規定的內容發表明確的法律意見,製作工作底稿並留存,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見書》,保證《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5、根據《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可是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及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規定。

6、《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兩名執業律師簽名,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並簽署日期;簽署日期應在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之日前的一個月內

法律意見書指引。

7、《法律意見書》報送後,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記申請材料;若確需補充或更正,經中國基金業協會同意,應由原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另行出具。

8、《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應當明確,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條件”等含糊措辭。對對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事項,或已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作出準確判斷的事項,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應發表保留意見,並説明相應的理由。

9、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在充分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就《法律意見書指引》第四項規定的內容逐項發表法律意見,並就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要求發表整體結論性意見。不存在上述事項的,也應明確説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機構結論性意見的應當獨立對其真實性進行核查。

10、第四項規定的內容大致包括以下十四點:1)申請機構設立及存續;2)名稱和經營範圍;3)主營業務和兼營業務;4)股權結構;5)實際控制人;6)子公司、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7)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8)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9)基金外包服務協議;10)高管人員適格性;11)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的處罰記錄;12)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情況;13)登記申請材料的真實、準確、完整;14)其他。

11、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請變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需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的相關事項逐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

12、受篇幅所限,本表僅列舉了私募基金設立運作領域內最重要的幾項規範性文件,對於更詳細的操作指南、指引以及地方性規範等並未列入,因此若有疏漏之處,還請各位指正。

十、相關法律規定

1、中國證監會2014年8月21日《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2、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2014年1月7日《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

3、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2016年2月5日《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

4、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2016年2月5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

5、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2016年2月1日《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

6、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2016年2月4日《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本文整理了私募基金合規體系,共分為九個部分,主要來自六部相關法律法規,初次接觸私募基金的可以參考學習。私募基金雖然有其靈活性、保密性、投資廣泛等特點,但並不是不收證監會監管,其存在違規的問題時,同樣受到法律制裁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