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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法律特徵有哪些內容?

一、個人獨資企業法律特徵有哪些內容?

個人獨資企業法律特徵有哪些內容?

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律特徵有:獨資企業的法律地位集中表現是其不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是典型的非法人企業。按法律人格理論,民事主體人格分為自然人人格和法人人格,獨資企業本身不是獨立的法律主體,不具有法人人格,其從事民事或商事活動是以獨自企業主的個人人格或主體身份進行的,實質上是自然人從事商業經營的一種組織形式。在商事主體分類中,把上市主體分為商個人.商法人和商事合夥,獨資企業屬於其中的商個人。

個人獨資企業,即為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制、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和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以獨資經營方式經營的獨資企業有無限的經濟責任,破產時借方可以扣留業主的個人財產。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責任承擔主體是怎麼樣的?

1、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是一個自然人。該自然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

2、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歸投資人個人所有。這裏的企業財產不僅包括企業成立時投資人投入的初始財產,而且包括企業存續期間積累的財產。投資人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是個人獨資企業的重要特徵。也就是説,當投資人申報登記的出資不足以清償個人獨資企業經營所負的債務時,投資人就必須以其個人財產甚至是家庭財產來清償債務。

4、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儘管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起字號,並可對外以企業只是自然人進行商業活動的一種特殊形態,屬於自然人企業範疇。

附:《個人獨資企業法》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提交虛假文件或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登記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使用的名稱與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不相符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塗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偽造營業執照的,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未領取營業執照,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投資人委託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害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個人獨資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侵犯職工合法權益,未保障職工勞動安全,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並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條投資人委託或者聘用的人員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侵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權益的,責令退還侵佔的財產;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強制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並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間隱匿或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依法追回其財產,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投資人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個人獨資企業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的有關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不予登記的,或者對登記機關的違法登記行為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登記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登記或者超過法定時限不予答覆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綜合上面所説的,個人獨資企業就是屬於一個人的投資的經營企業,而且此人就會承擔起企業所有的責任,同時此企業的承擔主體也是屬於自然人,對於私營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同樣也需要繳納個人的所得税,所以,不同的企業所設立的條款也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