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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法人承擔連帶責任嗎

一、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法人承擔連帶責任嗎?

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法人承擔連帶責任嗎

是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企業法定代表人僅僅是處理公司事務的代理人,對公司的債務不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股東,則需要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自然人獨資,也稱個人獨資,是企業的一種組織形式。個人獨資企業,簡稱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全部資產為投資人所有的營利性經濟組織。獨資企業是一種很古老的企業形式,至今仍廣泛運用於商業經營中,其典型特徵是個人出資、個人經營、個人自負盈虧和自擔風險。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基本特徵

個人獨資企業是企業三種基本形式中的一種,它有四個基本特徵,反映了它與其他企業形式的區別,也反映了這種企業形式的基本屬性。個人獨資企業的基本特徵是:

1、個人獨資企業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的企業。這項特徵是要求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主體必須是自然人,投資形式是獨資即一個人的投資,非自然人的投資和兩個以上人的投資,都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的基本屬性。

2、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這項特徵是由前一項特徵所決定的,個人獨資形成的企業財產只應當為投資人個人所有,不應為其他人所有,這就確立了個人獨資企業的基本財產關係,並決定了其經營成果也歸屬於投資人個人。

3、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是由於個人獨資企業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收益歸其個人,企業風險也應由其個人承擔;投資人投資於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和其他個人財產不可分離的,這就都構成清償企業債務的基礎,從而這種責任形式成為個人獨資企業的重要特徵。

4、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人投資的經營實體。這就是要求它必須是一個實際存在的、從事生產經營的、能夠實際享有權利和承擔責任的主體,而不能是一個虛構的市場主體。

以上四項基本特徵,使個人獨資企業與其他企業形式區別開來,當然還有其他的區別,但是這是基本的區分標準。

其實也並不是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現如今,我國對於其他任何性質的公司都已經逐步的規範了法人制度,既然將公司賦予了法人的這種身份地位,那公司員工管理者的很多所作所為在很多情況下都會直接影響到公司的。不過,公司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要承擔連帶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