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的股份公司的發起人責任是什麼?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資本為股份,股東按照自己的股份承擔公司的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為五百萬元,發起人應在二人以上二百元以下。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的股份公司的發起人責任是什麼?今天我們來看看這一問題。
一、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的股份公司的發起人責任是什麼
《公司法》對發起人民事責任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84條、91條、97條以及228條中。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賠償責任。《公司法》第97條規定,在設立公司的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受到損害的,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111、117、118以及119條的規定,當事人因違約或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一規定同樣適用於發起人。同時,發起人在設立過程中對公司或第三人造成損害,不應以過失為限,故意使公司或第三人遭受損害的同更應負賠償責任。
2、返還所募資金並附加利息。根據《公司法》第84、91及97條的規定,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應負返還股款並加付利息的責任,主要發生在以下四種情況:
(1)發起人以募集設立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遞交募股申請。如果該申請在獲批准後又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撤消批准。在此情況下,如果尚未開始募集股份,應當停止;已經募集的,發起人應當返還,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2)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招股説明書必須載明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股份時發起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説明。因此,在超過募股説明書中規定的截止日期尚未募足股份的,如果認股人要求返還股款並加算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的,發起人應當返還所募股款並加算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3)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以後必須經註冊會計師驗資。發起人應當在30日以內主持召開創立大會。如果發起人不按期召開創立大會,認股人也有權要求發起人返還其所繳股款並加付同期銀行利息。
(4)如因發生不可抗力或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以致直接影響公司之設立,創立大會決定不設立公司的,發起人應返還各認股人交納之股款,但此時可不加付同期銀行利息。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責任是由我國公司法規定的,主要承擔的民事責任有賠償責任和返還所募資金並附加利息的責任,其中上文中已經詳細介紹了返還所募資金這一責任幾種情況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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