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和總公司籤合同的行為是否合理
一、分公司和總公司籤合同的行為是否合理?
分公司和總公司籤合同的行為是不合理的,法律上也沒有規定分公司與總公司簽訂合同的效力,通常情況下分公司也不會和總公司去籤合同的,因為分公司和總公司都是一回事,自己和自己籤合同是不合常理的。《公司法》第14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分公司,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的管轄,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資格,從根本屬性上來講,其屬於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的財產和法人資格,但只要分公司經過工商部門的登記後,領取了營業執照,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根據民訴意見第41條的規定,總公司非依法設立分公司,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還是應當以設立該分公司的總公司為民事訴訟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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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立分公司應該提交的材料包括哪些?
1、《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投資者名?》、《企業負責人登記表》、《企業經營場所證明》等表格;
2、《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及《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指定(委託)書》;
4、總公司撥款證明;
5、公司對分公司負責人的任命文件,負責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暫住證複印件;
6、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7、總公司章程(應提交經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並己加蓋登記機關菱形章的章程)複印件;
8、公司撥付給分公司使用的資金數額證明文件;
分公司和總公司之間不會單獨的開展所謂的合作項目,要麼就是總公司的某些項目下發給分公司,讓分公司來協助完成,但即便是這樣,分公司和總公司之間也不會籤合同,等於是總公司直接給分公司下達命令,左手跟右手籤合同的這種狀況生活中沒有發生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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