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特徵是什麼
經濟法具有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徵,即國家意志性、特殊的規範性和應有的強制性。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相比較,又有自己的一些特點。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綜合性
經濟法的綜合性表明其不限於單一的範圍,主要表現在:
1.在調整手段上,經濟法將各種法律調整手段有機地結合起來對經濟關係進行綜合調整,這主要表現在經濟法往往運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序的、專業及技術的等手段作用於某一經濟領域,以達到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目的。
2.在規範構成上,經濟法既包括若干部門經濟法,又包括有法律、法令、條例、細則和辦法等許多規範形式的經濟法律規範;既包括實體法規範,又包括程序法規範;既包括強制性規範和任意性規範,又包括指導性規範和誘導性規範等。
3.在調整範圍上,經濟法調整的內容既包括宏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調控關係,也包括微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協作關係,具體包括工業、農業、商貿、財政、税收、金融、統計、審計、會計、海關、物價、環保、土地等範疇。
(二)經濟性
經濟法直接作用於經濟領域,並具有經濟目的性,故經濟法的經濟性是不言而喻的。經濟法的經濟性的重要表現是經濟法往往把經濟制度、經濟活動的內容和要求直接規定為法律。此外,經濟法反映了經濟生活的基本經濟規律,並服務於經濟基礎,受經濟基礎的決定和制約。任何經濟法律規範都不是立法者主觀意志的隨意編造,而是取決於客觀經濟條件是否成熟和客觀經濟形勢是否需要。再之,經濟法調整的手段主要是經濟手段,即以經濟規律和經濟現實為依據而確立的具有經濟內容的手段,這與行政、刑事手段不同。
(三)行政主導性
經濟法是國家管理、干預、從事經濟活動,參與經濟關係的產物,因此,經濟法在調整經濟關係的過程中直接體現了國家的特殊意志。作為國家特殊意志在法律上的反映,經濟法更濃重地體現了法的強制性、授權性、指導性的色彩,並多以限制或禁止性規定來規範主體作為或不作為,以此來限制或者取締某種經濟活動和某種經濟關係的發生或者存在,還常以獎勵與懲罰並用的方法來促進主體的行為符合社會經濟利益的整體需要,藉以達到促進與支持某種經濟關係的建立和發展的目的,併為處理經濟糾紛提供相應的依據。這與民法規範不同。
(四)政策性
經濟法是國家自覺參與和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因此,其重要任務是實現一定經濟體制和經濟政策的要求,這就使得經濟法具有顯著的政策性特徵。這主要表現在經濟法隨時根據國家意志的需要賦予政策以法的效力,並根據政策的變化而變化,在經濟法的執法和司法力度方面,也無不受政策的影響。
法律依據《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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