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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協調員崗位職責

法律2.35W
安全協調員崗位職責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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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員崗位職責



    1、 嚴格遵照國家頒發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標準、以及勞動保護規定辦事。


    2、 安全員有監督保障責任,並以身作則,模範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制度和規定。


    3、 負責對職工進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教育。


    4、 參加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中,有關安全生產部分,並提出合理意見。


    5、 對不具備安全生產的設備,設施,有權責令停止使用。


    6、 每天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情況,指出和幫助解決,故隱患,及時反映安全生產動態,提出改進措施。


    7、 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以及不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規定的班組、職工、有權責令改正或停工整改。


    8、 對項目中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及狀況及時或定期彙報。


    9、 負責對公司安全管理和場容場貌管理制度的逐項落實,實施。


    綜上所述,施工現場監護人員職責多,責任大。施工現場監護人員的作為關乎施工的安全,可以説是施工過程中最為重要的一環了。職責劃分越細緻,安全隱患越少,也可避免不必要的傷害。太多的案例告訴我們,監護人員無視自身職責有可能造成巨大的安全事故,至於出現事故之後施工現場監護人員的責任追究,就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