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簽訂的協議有效嗎?
一、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簽訂的協議有效嗎?
是有效的,公司的股東應在工商登記材料的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中進行公示,且登記的股東應與實際的投資人是同一法人或自然人。但在實際存在中,卻並非如此。掛名股東、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是常出現的概念。
而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通常是指當事人之間約定以一方名義出資(顯名投資)、另一方實際出資(隱名投資)的,此約定對公司並不產生效力,相應的股東身份就為“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
從表面看,掛名股東和顯名股東沒有差別,但從股東的意思表示可以區分開來。一般而言,掛名股東在投資行為中很大程度上是被動的,被實際投資人借用的,而顯名股東則是主動的,其在投資行為中的行為是其意思真實表示的一種結果。
二、如何保護隱名股東的權利?
1、採用書面協議明確顯明股東和隱名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隱名投資者和顯名股東之間的書面協議是確認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依據和基礎。在訴訟中,書面協議是保護隱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有力證據。
2、爭取與其他股東以及公司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對股權代持的知悉和同意。隱名投資者和顯名股東之間的協議只在雙方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係,不能滿足“與其他股東達成設立公司或繼續經營公司的合意”的實質要件。因此,僅有隱名投資者和顯名股東之間的協議,通常不能產生確認隱名投資者享有股權的法律效果。隱名投資者應當爭取同項目公司及其他股東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對股權代持的知悉和同意,使公司內部各當事人均認可隱名投資人的實際股東地位。
3、積極參與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東權利。隱名投資者在進行出資並設立公司後,應當積極參加公司經營管理,委派管理人員或其他人員,參與公司經營決策。
4、關注顯名股東持股情況,及時辦理股權變更登記。隱名投資行為的隱蔽性,決定了其時刻受顯名股東的制約。因此,必須時刻關注顯名股東的資產和糾紛狀況。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保持對顯名股東一定程度的控制力。要注意防止顯名股東違反協議將股權轉讓或作其他處分,或因他自身原因導致股權被法院凍結甚至執行。
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簽訂的協議有效,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之間需要採用書面協議的方式確認權利,隱名股東是公司的實際出資人,但是不以自己的名義參與公司的經營,隱名股東的股權可以進行轉讓,但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需要顯名之後才能簽署股權轉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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