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做法合理嗎?
一、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做法合理嗎?
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做法是合理的。行政複議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行使救濟權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目的是糾正行政主體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以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中的規定,當事人對於具體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不服的話是可以根據行政複議法律的規定申請的,但是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內申請才有效。
二、行政複議的原則是什麼?
1、獨立複議原則。複議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2、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
合法是指要求複議機關必須嚴格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的職責權限,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不同的複議決定。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公正原則,是指行政複議要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
公開原則,是要求行政複議的依據、程序及其結果都要公開,複議參加人有獲得相關情報資料的權利。
及時原則,是要求行政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的受理、複議的審查、複議決定的作出都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及時作出,不得拖延。
便民原則,是要求行政複議機關在具體的複議工作中,要儘可能為複議申請人提供便利條件,讓複議申請人少耗費時間、財力和精力來解決問題。
3、一級複議原則。行政複議實行一級終結複議制。
4、複議不停止執行原則。
5、書面審理為主原則。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6、合法與適當雙重審查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行政複議過程,不僅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還得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以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如果對公民的利益產生侵害,公民有多種救濟手段,申請複議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行政機關在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如果決定受理,會通知給申請人。等拿到複議決定書後,當事人如果對於處罰的結果不服的還能進一步的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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