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公司經營 > 經營管理

執行董事在法律上應如何理解?

執行董事,也稱積極董事,是指在董事會內部接受委任擔當具體崗位職務,並就該職務負有專業責任的董事。

執行董事在法律上應如何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

具體而言,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具體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