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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案件批捕後事不大檢察院會起訴嗎?

經濟案件批捕後事不大檢察院會起訴嗎?

一、經濟案件批捕後事不大檢察院會起訴嗎?

1、經濟案件批捕後事不大檢察院可能會起訴,也有可能不會。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怎麼知道檢察院起不起訴?

1、如果可能被起訴的刑事案件當事人被釋放了、且也收到了檢察院寄送的不起訴決定書,那麼可以認為檢察院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2、案件的受害者沒有收到檢察院寄送的不起訴決定書,可以認為檢察院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3、如果查封、扣押、凍結可能被起訴者財物的機關,收到了檢察院下發的解除查封、扣押、凍結通知,那麼也可以認為檢察院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檢察院依法審查刑事案件之後,若是決定不向法院提出公訴,則需要公開宣佈不起訴的決定,且需要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若是不被起訴者之前已經被檢察院批准逮捕,且公安記掛實施了逮捕行為的,公安機關需要在收到不予起訴的決定書後立即釋放被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