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協議書效力有嗎?
股權代持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都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股權代持協議效力風險的防範
可能影響股權代持協議法律效力的主要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中提到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股權代持協議的主要目的是通過該協議實現隱名股東的投資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規可能禁止或限制隱名股東實施投資行為或投資於特定行業。如果隱名股東屬於被禁止或限制實施投資行為的人,或者其擬投資的企業所在的行業屬於法律或行政法規禁止或限制投資的特定行業,則股權代持協議可能被認定為具有非法目的。此時,儘管股權代持協議本身並不為法律或行政法規所禁止,但卻可能因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認定為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從而被認定為無效法律行為。
三、股權代持協議的相關注意事項
股權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法律關係,第一種是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係,第二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第三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係。第一種關係僅涉及兩個個體,屬於個人法範疇,所以如果兩者出現爭議,只要能證明兩者存在股權代持關係,則實際股東的出資至少應從債權角度上得到確認。但問題是,股權對實際股東來講往往比因代出資產產生的債權更為重要。在實際股東要求確認股東身份的問題上,有人認為應視股權代持合同的約定,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實際股東為真正股東並享有股東權益、承擔相應股東義務和責任,則應應認定實際股東為真正股東。但筆者認為,雖然股權代持關係建立在實際股東和名義股東之間,但處於對公司穩定性的綜合考慮,第二種法律關係的考量變不可避免。
隨着我國經濟水平的提高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也隨之建立起來,那麼企業在註冊後也是會按照實際情況發售一定的股權來獲得其他公民或者企業的投資,那麼獲得了股權後當事人也是可以將股權進行委託,授權人也是需要按照股權代持協議中規定的條約和內容來進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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