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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辦理私募基金備案的注意事項

作為我國的經濟和政治中心,北京的經濟發展自然是比其他省市發展快,北京也成為許多人心目中熱點關注的地區,許多公司在北京成立,許多人來北京謀求發展,而目前私募基金行業已經成為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助燃劑,那麼,北京辦理私募基金備案的注意事項有哪些呢?下面,讓小編來為您解答。

北京辦理私募基金備案的注意事項

1、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係指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包括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

2、登記方式:通過電子系統網上提交信息,網上審核。系統網址為://(建議使用IE瀏覽器)。

3、登記信息內容:填報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股東或合夥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4、登記時限:材料完備的,基金業協會應當自收齊登記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通過網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

5、公示內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成立時間、登記時間、住所、聯繫方式、主要負責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誠信信息。

6、註銷登記:經登記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註銷基金管理人登記。--深圳吾思已被註銷登記。

7、私募基金備案時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備案,並根據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註明基金類別,如實填報基金名稱、資本規模、投資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團隊管理基金資產的,該公司型基金在作為基金履行備案手續同時,還需作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記手續。

8、私募基金備案時限:私募基金備案材料完備且符合要求的,基金業協會應當自收齊備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通過網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網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況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稱、成立時間、備案時間、主要投資領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等基本信息。

9、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具備私募基金從業資格,具備以下條件之一:通過基金業協會組織的考試、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其他情形。

10、信息報送: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更新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信息,包括規模、單位淨值、投資者數量等。

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更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信息,包括認繳規模、投資者數量、主要投資方向等。

每年度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東或合夥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每年度4月底前,通過系統填報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11、重大事項報告,發生後10個工作日內報告。

(1)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高管發生變更;

(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執行事務的合夥人發生變更;

(3)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併;

(4)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5)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6)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12、私募基金運行期間發生重大事件,管理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

(1)基金合同發生重大變化;

(2)投資者數量超過法律法規規定;

(3)基金髮生清盤或清算;

(4)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生變更;

(5)對基金持續運行、投資者利益、資產淨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件。

13、問題解答:

(1)境內註冊的私募機構需要登記,境外註冊的暫不納入登記;

(2)自然人不可以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3)沒有管理過私募基金的機構也可以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4)私募基金一樣適用“靜默期”要求,即從公募基金公司離職的基金經理3個月內不得在私募基金從事投資、研究、交易等相關業務;

14、新三板公司對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的要求:

一、在企業申請掛牌環節,對中介機構核查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情況的具體要求

自本監管問答函發佈之日起申報的企業,中介機構須核查是否存在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資基金,及其是否遵守相應的規定:

1、若申請掛牌公司或申請掛牌公司股東屬於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資基金的,請主辦券商及律師核查其是否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履行了登記備案程序,並請分別在《推薦報告》、《法律意見書》中説明核查對象、核查方式、核查結果並發表意見。

2、申請掛牌同時發行股票的,請主辦券商和律師核查公司股票認購對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資基金,是否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履行登記備案程序,並請分別在《推薦報告》、《法律意見書》或其他關於股票發行的專項意見中説明核查對象、核查方式、核查結果並發表意見。

二、在掛牌公司發行融資、重大資產重組等環節,對中介機構核查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情況的具體要求

自本監管問答函發佈之日起,掛牌公司報送的股票發行融資備案材料中,主辦券商和律師應當分別核查掛牌公司股票認購對象和掛牌公司現有股東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資基金,其是否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履行了登記備案程序,並分別在《主辦券商關於股票發行合法合規性意見》和《股票發行法律意見書》中對核查對象、核查方式、核查結果進行專門説明。

自本監管問答函發佈之日起,掛牌公司披露的掛牌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和《法律意見書》中,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應當分別核查交易對手方和掛牌公司現有股東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資基金,其是否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履行了登記備案程序,並對核查對象、核查方式、核查結果進行專門説明。

15、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行政許可審核中,對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情況的要求

《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對私募投資基金的備案有明確規定,私募投資基金投資運作應遵守相應規定。

在併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中,私募投資基金一般通過五種方式參與:一是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申請中,作為發行對象;二是上市公司合併、分立申請中,作為非上市公司(吸並方或非吸並方)的股東;三是配套融資申請中,作為鎖價發行對象;四是配套融資申請中,作為詢價發行對象;五是要約豁免義務申請中,作為申請人。

中介機構應對上述投資者是否屬於《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規範的私募投資基金以及是否按規定履行備案程序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具體來説,對於第一、二、三種情況,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事務所應分別在《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法律意見書》中披露核查意見按規定應當辦理備案手續的,應在提交重組委審議前辦理。對於第四種情況,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事務所應在收到投資者報價後、向投資者發送繳款通知書前進行核查,在合規性報告書中發表核查意見;發行情況報告書中應披露中介機構的核查意見。對於第五種情況,財務顧問(如有)、律師事務所應在《財務顧問報告》、《法律意見書》中披露核查意見按規定應當辦理備案手續的,應在我會受理前辦理。

本問答自公佈之日起執行。公佈之日起受理的併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適用本問答意見。

16、發行監管工作中,對中介機構核查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情況的具體要求

《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對私募投資基金的備案有明確規定,私募投資基金投資運作應遵守相應規定。

從發行監管工作看,私募投資基金一般通過四種方式參與證券投資:一是企業首次公開發行前私募投資基金投資入股或受讓股權;二是首發企業發行新股時,私募投資基金作為網下投資者參與新股詢價申購;三是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權類證券(包括普通股、優先股、可轉債等)時,私募投資基金由發行人董事會事先確定為投資者;四是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證券時,私募投資基金作為網下認購對象參與證券發行。

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以下稱中介機構)在開展證券發行業務的過程中,應對上述投資者是否屬於《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規範的私募投資基金以及是否按規定履行備案程序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

具體來説,對第一種(Pre-IPO)和第三種方式(三年期定增),中介機構應對發行人股東中或事先確定的投資者中是否有私募投資基金、是否按規定履行備案程序進行核查,並分別在《發行保薦書》、《發行保薦工作報告》、《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中對核查對象、核查方式、核查結果進行説明。對第二種方式(IPO網下詢價),保薦機構或主承銷商應在詢價公告中披露網下投資者的相關備案要求,在初步詢價結束後、網下申購日前進行核查,網下申購前在發行公告中披露具體核查結果,在承銷總結報告中説明;見證律師應在專項法律意見書中對投資者備案情況發表核查意見。對第四種方式(一年期定增),保薦機構或主承銷商應在收到投資者報價後、向投資者發送繳款通知書前進行核查,在合規性報告書中詳細記載有關情況;發行人律師應在合規性報告書中發表核查意見;發行情況報告書應披露中介機構核查意見。

本監管問答自公佈之日起執行。此前已受理尚未安排上發審會的企業,應按上述要求儘早補充提交專項核查文件;已安排上發審會以及已通過發審會尚未啟動發行的企業,按會後事項程序補充提交核查文。

綜上所訴,關於北京辦理私募基金備案的注意事項,小編為您提供了以上十六個注意事項內容,主要包括備案時限、基金運行中的有關問題、新公司基金備案問題、中介機構審核備案問題等等。總問言之,在北京辦理私募基金備案時只要能夠注意以上提及的事項,應該能夠避免問題,如果遇到其他問題也可以通過網絡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