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權轉讓代持的規定是什麼?
現在隨着大眾創業的興起,很多人都想通過成立公司來實現人生價值。可是並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持有公司股份的,這種情況下,有些人就通過他人代為持股,目前,這樣的情況在新公司中非常普遍。那麼公司法股權轉讓代持的規定是什麼?下面小編結合相關法律條文為大家介紹下這個知識。
一、公司法股權轉讓代持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股權轉讓代持的風險有哪些?
在代持結構下,工商處理有些掛號的股東是持股代理人,對外來講,股東資格的供認根據的是股東出資證實書和工商掛號,實習出資人的姓名並不顯示在工商掛號資料上,就容易發生各種規矩風險。
1、存在股東身份不被認可的風險。由於實習出資人的姓名並不記載於工商掛號資料上,那麼在規矩上實習出資人的股東方位是不被認可的,股東的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工業分配權等一系列的權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一定致使風險的存在。代持股人轉讓股份、質押股份的做法,實習出資人都很難控制。
2、在運營中,代持股人或許會惡意危害實習股東的利益,比如,亂用運營處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工業分配權等權利,給實習出資人構成的工業扔掉。
3、代持股人或許由於本身要素致使訴訟而被法院凍住保全或許實施名下的代持股權。今世持股人出現其他不能償還的債款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也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並將代持股權用於償還代持股人的債款。實習出資人假定未能及時阻擋,只需根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股權代持在法律和道德上面都存在不少爭議,在公司法股權轉讓代持的規定中,明確了實際出資人同名義出資人在投資回報上面的利益分配問題。如果實際出資人的確履行了出資義務,那麼其可以主張對投資利益的所有。在實際操作中,股權轉讓持股的風險點比較多,容易依法信用危機,名義持股人和實際持股人之間,也容易引發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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