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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踢掉沒投錢不做事的股東?

一、如何踢掉沒投錢不做事的股東?

如何踢掉沒投錢不做事的股東?

可以根據公司章程中不履行義務的違約情況來撤銷股東資格,應當召開股東大會來認定。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認定,可以委託相應的審計機構對公司股東的出資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對股東除名開股東大會進行股東會決議,因除名事項事關重大,故招開股東會議,對股東除名事項進行表決,該決議以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如被除名股東未出席股東會議,應及時將該決議通知被除名股東。

二、股東退股的方式。

1、協商退出。這種退股是以股東共同意思表示為依據的退出。根據共同意思的形成時間,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訂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規定好股東退股的情形,例如章程中可以約定公司連續三年虧損,股東可以提出退股。

另一種情形是在公司運作的過程中,一方股東提出退股,其餘股東表示同意的退出。協商退出的基本理論是合同變更理論。公司在成立之前,所有的發起人就成立公司事宜形成合意,關於公司的經營範圍、公司的註冊資本、公司的治理機構等均在公司設立合同中體現出來。

股東提出退股,就等於是變更合同,因此,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某一股東退股就等於變更合同。公司章程關於股東退股的記載不僅約束全體股東而且對公司具有約束力。

2、單方退股。單方退股指股東不能、不願或者不適合繼續參加公司的經營,而退出公司的方式。根據股東單方退出的緣由。股東不能參加公司經營。造成股東客觀上不能參加公司的原因很多,例如股東常年患病、死亡、喬遷國外、股東的股份被強制法律執行等。

股東不願參加公司經營。對於這種情況,法律應當加以限制,凡是不願參加公司經營即允許退出的做法肯定不科學,否則,無原則無限制的退出不僅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而且會損害公司的利益,甚至會導致公司。具體到立法技術上,可以採用定義加列舉的方式來確定。

股東退股應當履行公示程序,按照公司減資的程序,通知或者公告公司的債權人,債權人不同意股東退股的,公司應當清償其債務,然後繼續進行退股工作。這防止股東和股東或公司串通起來逃避公司債務的重要防範措施。

股東在不屬於法定義務的情況下,是可以根據公司法中的相關規定來撤銷資格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按照法律上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處理,涉及到股東的具體情況認定,應當基於實際的違法行為來處理,涉及刑事責任的還需要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