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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法人代表是否需要登記

很多人習慣性認為子公司和分公司這都是屬於有總公司的存在才衍生出來的,所以,子公司和分公司並沒有什麼大的區別,然而兩者不論是在法律地位和法人人格等方面的差別都是非常的大的。在創辦子公司的時候,有些人可能自身也不是特別的清楚子公司法人代表是否需要登記?

子公司法人代表是否需要登記

一、子公司法人代表是否需要登記?

母公司和子公司是各自獨立的法人,可以有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或者執行董事〕。

子公司是在國際商務中指由母公司投入全部或部分股份,依法在世界各地設立的東道國法人企業。子公司在法律上獨立於母公司,並擁有獨立而完整的公司管理組織體系,因而在經營方面具有較大的獨立性和一定的靈活性。同時,子公司的經營活動也要受到母公司的控制,要服從母公司的總體戰略和總體利益的需要。但這種控制是間接的,也與母公司擁有股權的比例正相關。

二、分公司與子公司的區別

一、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別

(一)法人、經營的區別

企業可以依法設立分公司與子公司。分公司無法人資格,領取營業執照(不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子公司有法人資格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分公司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子公司無此限制。設立子公司與設立一般公司要求大致相同。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但是撤銷分公司的由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設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年檢時應當提供分公司營業執照的複印件。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分公司沒有法人資格所以子公司可以獨立的對外進行經濟活動,而且可以為自己的經濟活動獨立的承擔後果,而分公司沒有這項資格。其實他們的區別你就看法人與非法人的區別就行了。

(二)法律地位區別

子公司雖受母公司實際控制,但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章程,以自己名義開展經營活動。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雖有公司字樣但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司,無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注意:分公司雖不具獨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民訴意見》第40條,依法設立的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資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獨立的締約能力。

責任承擔子公司以其自身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與母公司互不連帶,除出資人(即子公司的各股東)出資不實或有抽逃資金,以及公司人格否認的情形下,債權人不得就未得清償部分向出資人追償。分公司業務開展過程中出現債務履行不能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設立公司(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提起訴訟時,可以直接把設立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要求承擔責任。特別注意:這並不意味着兩者之間為連帶關係,應當是同一個人格,由總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設立方式子公司由一個股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兩個以上股東按照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條件和方式投資設立;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申請設立,屬於設立公司的分支機構,在公司授權範圍內獨立開展業務活動。

(三)對母公司/總公司的投資限制

子公司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資的,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投入原則上不受限制。注意:《商業銀行法》第19條第二款,商業銀行撥付其子公司運營資金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

(四)税務系統區別

子公司對税務系統是獨立的,分公司對税務系統是附加在母公司的。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企業,其對外關係是完全獨立的,在經營活動過程中債權債務承擔獨立的法律責任,其投資人可能是多個法人或個人,投資人是子公司的母公司。

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企業,其法人是總公司,在經營活動過程中債權債務不承擔獨立的法律責任,總公司是唯一的投資人。

在税收方面,子公司和分公司是沒有區別的,税收的確定是以企業的經營規模和性質有關,與其組織形式無關。當然,企業無力承擔繳納税收義務時,税務機關在強制執行時對子公司和分公司可能在追繳權方面會一些不同。

《企業所得税法》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彙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税。”我國從2008年起開始實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強調法人企業或組織為企業所得税的納税人,而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將自動彙總到公司總部繳納企業所得税,企業在設立分支機構時,因此需要謹慎選擇。

由此可見,子公司法人代表也應該依法登記註冊的,因為子公司在經營的時候是比較獨立的,也就是法律上承認此公司所具備的獨立的法人人格,所以子公司和母公司都可以獨立對外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當然,母與子公司之間存在的一些權力上的制約,這些在公司法中的規定都非常明確。